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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舉報管理制度(2021)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8-04 14:2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制度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和《國務院關于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國務院[2005]21號明電),加強安全生產的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隱患,建立全員安全舉報制度

      一、舉報范圍及舉報形式

      1.舉報范圍

      1.1各級的“三違”行為。

      1.2礦井存在的各類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

      2.舉報形式:可以通過當面陳述、電話、書信、電子郵件以及舉報箱等形式。

      二、相關要求

      1.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有權對其發現的和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單位進行舉報。

      2.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2.1《特別規定》中列舉的礦井重大安全生產隱患。

      2.2礦井存在的其它安全生產隱患的。

      2.3因安全隱患或工程質量被停止作業整頓期間,擅自進行生產的。

      2.4各單位在貫徹落實職工“六項權利”中存在的管理干部違章指揮及違紀行為。

      2.5舉報單位隱瞞工傷事故現象的。

      2.6舉報礦井其它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的。

      2.7舉報安全監察人員在“三違”查處方面不作為等行為。

      2.8舉報安全監察人員在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腐敗現象。

      3.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是上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單位沒有發現的,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4.受理的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將給予實名舉報的最先舉報人200元至1000元的獎勵。

      5.舉報受理單位為駐礦安監部門和安檢科,并由駐礦安監員協同安檢科負責對受理舉報的各項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分成A、B、C級)、登記、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和報告。

      6.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7.單位將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和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及時將核查處理結果用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的,單位將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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