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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第十三條 總工程師崗位安全職責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1-07-23 16:02 來源:煤礦安全網

    1. 第十三條 總工程師崗位安全職責

    1. 按照“一崗雙責”原則,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是公司安全技術決策人和指揮者,對公司生產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負責。

    2. 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規定。

    3. 審核企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組織開展安全技術研究工作,積極采用先進的安全技術、安全裝備和安全防護措施

    4. 組織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引進和技術改造的技術方面內容進行審核。

    5. 組織制訂或審定公司安全風險管控、危險作業等技術措施,保證技術上切實可行,并督促落實。 ? 審批重大隱患治理方案,組織治理項目效果驗收。

    6. 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技術方面的鑒定,組織制訂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類似事故重復發生。

    7. 負責分管工作范圍內的變更管理。審批較大風險等級的重大變更,確定較大風險等級的重大變更風險控制措施

    8. 每旬組織專業系統進行一次專業系統隱患排查。

    9. 參加公司的安委會及安全“雙基”建設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要求和建議。

    10. 認真履行值班、跟班、安全包保、下現場、安全指導服務等安全職責。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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