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掘規程措施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我礦規程、措施的編制、審批、貫徹、執行的管理力度,明確責任、規范程序、簡化環節、提高效率,提升水平,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技術科主任工程師具體負責采掘規程措施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規程編制
1、采掘作業規程分掘進作業規程、采煤作業規程、采煤工作面安裝作業規程和采煤工作面回撤作業規程等。
2、根據生產接續計劃或礦安排,由生產技術科給地質科、通風工區、機電科、調度監控室下達編制規程及需要的相關資料聯系單,相關單位在接到聯系單后7天時間內向生產技術科和施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對報送的資料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有效性負責。施工單位在有關工程設計的基礎上結合相關資料及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采掘、回撤安裝作業規程的編制。規程初稿必須在生產計劃下達或接到技術科聯系單后10天內完成。
3、規程初稿編制完成后發送電子版給生產技術科、安全科初審,初審合格并請示總工程師后,安排進行會審。
(二)規程會審
1、采掘作業規程實行會審制度。規程會審由總工程師牽頭,生產技術科組織,地點在調度會議室。由調度室負責提前通知在礦參加會審人員。總工程師不在礦時,由其指定人員牽頭會審。
2、參加會審人員:總工程師、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掘進礦長、機電副總、通風副總、地測副總、分管專業礦長助理、技術科、安全科、地測科、機電科、通風工區、主運工區、輔運工區、調度室監控室以及編制單位技術主管、編制人等。原則上各單位技術主管參加會審,因故不能參加的必須指定技術人員參加。
3、會審程序:編制人介紹編制基本情況和主要內容、會審人員進行質疑提問、編制人答辯釋疑,礦領導提出要求。
4、編制單位做好會議簽到和會審記錄工作。
(三)要求
1、規程會審后,編制人必須按照會審紀要進行修改完善,并及時將修改內容報相關職能科室審查。
2、規程修改完后,按程序報相關職能科室及礦領導簽字。只有經礦總工程師簽字后的作業規程方生效,生效后的作業規程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
3、生效后的作業規程必須在開工前5天打印裝訂完畢,并送生產技術科、安全科以及其他職能科室和相關礦領導備案,否則對編制人及編制單位技術主管各罰款100元。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作業規程初稿編制的,每拖延一天,對區隊技術主管罰款50元。有關單位(地測科、通風工區、機電科、調度監控室等)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編制規程所需要的相關資料的,每拖延一天,對責任單位技術主管罰款50元。
4、必須在開工前完成作業規程的貫徹、傳達簽字和考試。只有經考試合格并簽字確認的人員方可參加該作業規程規定范圍內的相關作業。考試不合格的,禁止參加該作業規程規定范圍的任何工作。否則對區隊行政主管罰款500元/人次、技術主管罰款200元/人次。生產技術科不定期抽查作業規程考試卷,發現弄虛作假的,對區隊技術主管罰款500元/人次。
5、區隊技術員必須認真學習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煤礦安全規程、經常深入現場,了解施工現場第一手資料,確保編制的規程符合上級各項安全技術規定和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如出現一處不符的,罰編制人和編制單位主管各100元。
6、規程措施是煤礦安全生產的憲法,區隊技術員編制規程措施時必須做到認真細致全面,章節齊全、計算嚴謹,選取參數有科學依據,安全技術措施無明顯漏洞,文字通順、無錯別字,圖紙齊全無錯誤,排版規范整齊等。如出現一處錯誤,罰編制人和編制單位主管各50元。
7、生效后的作業規程由總工程師牽頭,生產技術科組織每月一次復審,編制單位負責復審記錄和整改完善。復審后的作業規程必須將修改或完善后的有關內容再次進行貫徹傳達并簽字。未貫徹的罰區隊技術主管100元/次,貫徹后未簽字或簽字不全(含區隊管理干部)或代簽的,罰區隊技術主管50元/人次。貫徹傳達記錄必須齊全、無漏填項(包括貫徹人、時間、地點、缺勤人員等),否則罰區隊技術主管50元。
8、對在生產過程中與規程不相符、有漏洞或難以執行的有關問題,區隊技術員要及時向生產技術科匯報,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對規程進行再審并向總工程師匯報。
9、參加會審人員必須按照通知要求按時參加會議,有事必須向總工程師請假并安排其他技術人員參加。無故不參加的罰款100元/次,遲到早退的罰款50元/次。
10、無規程、措施施工或有規程措施未貫徹傳達的,按照裕豐公司嚴重“三違”上限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11、作業規程由區隊技術人員自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銷毀必須經生產技術科同意。作業規程遺失或自行銷毀的,罰區隊技術主管200元/次。
12、區隊要嚴格按照審批后的作業規程組織生產,相關職能部門不定期地對現場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按礦相關安全處罰細則執行。
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
(一)措施編制
1、掘進工作面出現以下情形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掘進工作面開口,揭露斷層及地質構造,過老空、積水區,巷道貫通或過相鄰巷道、采空區下施工、改變施工方法和工藝、改變支護工藝及參數、需要采取措施加強支護的、巷道修護、零星工程、設備設施安裝回撤和更換、注漿、現場施工與作業規程不符的、托頂煤掘進、頂板破碎、煤幫片幫、處理冒頂片幫倒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需要編制措施的工程。
2、采煤工作面出現以下情形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初次來壓、周期來壓、揭露斷層及地質構造、強制放頂、硐室施工、設備設施維修更換、設備回撤安裝、改變支護工藝及參數、工作面過老空、積水區、托頂煤回采、頂板破碎、煤幫片幫、順槽修護及補強支護、注漿、液壓支架有倒架、下滑趨勢、刮板運輸機有竄矸趨勢、出現漏頂片幫征兆、處理冒頂片幫倒架歪架、零星工程、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需要編制措施的工程。
(二)措施審查
1、施工單位措施編制完成并經單位行政主管簽字后,按照審查權限,分別報生產技術科、機電科、通風工區、地測科、安全科、分管專業領導、總工程師審核批準。
2、措施審查權限:涉及機電運輸、燒焊切割的措施,由機電科牽頭主審;涉及“一通三防”的措施由通風工區牽頭主審,通風副總簽字;涉及地測防治水的措施,由地測科牽頭主審,地測副總簽字;涉及采掘安全技術的措施,由生產技術科牽頭主審,技術副總簽字;安全科參與所有措施的審查工作,所有措施只有經礦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后方生效。總工程師不在礦時,由其指定分管專業領導審查批準。
3、生效后的措施必須在施工作業前及時報送到生產技術科、安全科及其他有關職能科室備案。否則對區隊技術主管罰款100元/次。
(三)要求
1、區隊技術人員在編制措施前,必須深入現場進行實地察看,現場收集有關數據、參數,了解施工地點支護、設備設施等各種情況,確保編制的措施與現場情況相符,且有針對性并具可操作性。一處不符或無針對性、不具可操作性的罰區隊技術主管100元。措施語句不通、有錯別字或存在明顯錯誤的,一處罰編制人50元。
2、編制的措施必須在施工作業前進行貫徹傳達并簽字。不貫徹傳達的,按無措施施工處罰。簽字不全(含區隊管理干部)或代簽的 罰區隊技術主管50元/人次。貫徹傳達記錄必須齊全、無漏填項(包括貫徹人、時間、地點、缺勤人員等),否則 罰區隊技術主管50元。貫徹傳達記錄本由區隊保管,生產技術科進行不定期檢查。
3、安全技術措施由區隊技術人員自行保管,不得遺失。銷毀必須經生產技術科同意。措施遺失或自行銷毀的,罰區隊技術主管100元/次。
4、現場情況出現變化,區隊技術人員必須及時向生產技術科報告并修改補充完善相關措施。
5、區隊要嚴格按照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生產,相關職能部門不定期地對現場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符合措施要求的,按礦相關安全處罰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