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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工會?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5-15 20:43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需要。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定,“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規定”,應當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而用人單位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即屬于《勞動合同法》四十條第三款的情形,因此也需要履行通知工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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