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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地區,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的期限辭職的,用人單位可否要求其返還特殊待遇?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4-22 13:54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勞動者付出相應的勞動,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基本合同義務。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價值較高的財務,如汽車、房屋或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屬于預付性質。勞動者未按照約定期限付出勞動的,屬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據合同履行的對等原則,對勞動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給付;已經給付的,也可以要求相應返還。因此,用人單位以勞動者未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勞動者按照相應比例返還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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