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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9-01-03 08:5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最長試用期為6個月,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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