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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本企業的集體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參加集體協商是否是為正常出勤?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7-02-27 11: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 專業解答 ]

    根據《上海市集體合同條例》第十條規定:“本企業產生的協商代表在工作時間內參加集體協商,以及在履職期限內利用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從事搜集與集體協商有關資料等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工資及各項福利不受影響。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職責期間,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其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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