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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能否以員工拒絕辦理離職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27 10:45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離職交接是員工的法定義務,出具離職證明是公司的法定義務,這是兩個法律關系。從目前的規定來看,對于未辦理離職交接的,公司可以暫扣經濟補償金,待員工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公司不能以員工拒絕辦理離職交接為由拒絕出具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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