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礦井與突出煤層的鑒定
突出礦井與突出煤層的鑒定
【規程條文】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 在礦井井田范圍內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巖)層或者經鑒定、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巖)層為突出煤(巖)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范圍內有突出煤(巖)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該礦井為突出礦井。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煤層, 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否則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煤礦企業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執行說明】礦井井田范圍是指由國土資源部門劃定的礦井井田范圍;開拓、生產范圍的煤(巖)層包括開拓、生產的采掘工程直接進入的煤(巖)層以及可能威脅到采掘作業安全的煤(巖)層。
經鑒定、認定突出危險的煤(巖)層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情況:
(一)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巖)層。
(二)發生煤(巖)瓦斯動力事故并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煤(巖)層。
(三)突出危險性鑒定結論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巖)層。
(四)按照突出煤層管理但在半年內未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的煤(巖)層。
(五)煤礦企業認定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巖)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