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制
【規程條文】第十二條 煤礦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執行說明】(一)《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編制內容。每一生產和在建煤礦,都必須編制年度《煤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下簡稱《計劃》)。《計劃》應能起到防范事故發生、并在一旦發生事故能指導迅速搶救受災遇險人員的作用。《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
1.根據本礦的采掘等生產計劃、區域地質條件和其他自然因素,列舉瓦斯爆炸、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噴)出、火災、水害、沖擊地壓、滑坡等事故的預兆、預防措施等。
2.制定發生事故后所有現場人員的自救、撤離、搶救等措施、方案、職責,明確避災路線,規定所必須的工程、設備、儀表、器材、工具、標識的數量、使用地點、使用方法和管理辦法等。
3.制定處理事故的組織領導和有關單位、部門及其負責人的任務、職責、通知方法和順序。
4.列出有關處理各種事故必備的技術資料:通風系統示意圖、網路圖(在這兩種圖上都應當標明通風設施的位置、風向、風量)及反風試驗報告;供電系統圖和電話的安裝地點;地面和井下消防灑水、排水、注漿、充填、瓦斯抽采和壓風等管路系統圖;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庫的位置及其所儲備的材料、設備、工具的品名和數量登記表;井上下對照圖,圖中應標明井口位置和標高、地面鐵路、公路、鉆孔、水井、水管、儲水池以及其他存放可供處理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的地點。
(二)《計劃》編制、審批與落實程序。
1.《計劃》的編制、修改方法和審批程序:
(1)《計劃》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采掘、機電、地測、技術等單位的有關人員編制,并有礦山救護隊參加。
(2)《計劃》必須在每年開始前一個月報礦長批準。
(3)在每季度開始前15天,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2.《計劃》的貫徹執行:
(1)已批準的《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執行。
(2)已批準的《計劃》應當及時向全體職工(包括全體礦山救護隊員)貫徹,組織學習,并熟悉避災路線。不熟悉《計劃》有關內容的人員,不得下井作業。
(3)必須按照《規程》第十七條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必須采取措施,立即修改。
(4)已批準的《計劃》(含所附工程圖和表冊)應當分別送交礦長、副礦長、礦總工程師,調度、生產、地測、機電、通風、運輸、安全、救護等業務部門及駐礦安全機構等。有上級企業的,還應當報上級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和調度室、安全、計劃等相關部門。上述單位和負責人應當經常或定期檢查《計劃》的貫徹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