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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應承擔何種行政責任?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9-07 14: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上海市社會保險費征繳實施辦法》第28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催繳;當月內仍不繳納的,從次月起移送勞動監察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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