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測風制度
礦井測風制度
1.根據每月的生產計劃和礦井通風狀況,按集團公司《風量計算細則》規定,編制合理的礦井月度配風計劃;礦井月度配風計劃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核簽字后,方可執行。
2.通風報表必須按公司填表細則進行填寫,數據真實、準確,上報及時,旬報表報礦總工程師,月、季報表報按時上報集團公司。
3.礦井及采區主要進、回風巷建立測風站,并符合質量標準的要求。
4、測風站要設記錄牌板,牌板內容有:測風站斷面、平均風速、風量、負壓、空氣溫度、瓦斯、二氧化碳、測定日期及測定人員等項目。
5.井下所有的通風巷道或地點的風量每旬至少全面測定一次,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根據需要及時進行全面測風。每次測定結果必須在現場的測風牌板和測風原始記錄上,及時填寫旬報。
6.巷道中風速必須通過驗算,不得有無風、微風或超速巷道。
7.采煤工作面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面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每旬至少測風一次,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均應進行測定,并記錄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測風牌板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
8.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后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9.采煤工作面回撤期間每天測定一次,工作面進、回風都要測定,風量要滿足風速和稀釋瓦斯的要求,并將測定結果填寫在測風牌板和測風記錄上。
10.巷道貫通前、系統調整后,主通風機換機或改變礦井排風量后都必須進行測風。
11.礦井外部漏風率每季度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不大于5%,礦井有效風量不小于85%。
12.測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13.使用合格的儀器、儀表,并定期校驗,并取得計量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