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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東礦業服務公司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9-07 15:0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礦業服務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員工作業行為,有效遏制不安全行為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不安全行為指可能產生風險或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按照風險預控管理體系,人員不安全行為風險等級分為特別重大、重大、中等、一般、低5個等級。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一條 成立礦業公司不安全行為領導小組

    組 長: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

    成 員:礦業公司各基層單位負責人、機關各部門負責人、各外委單位片區經理。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員工不安全行為日常考核、監督、管理工作,安全質量管理部經理兼主任。

    第二條 礦業公司分管安全經理負責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的組織領導。

    第三條 礦業公司各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員不安全行為控制管理,利用定期、動態、專檢時間,對現場的員工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存在的不安全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第四條 安全質量管理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礦業公司級人員不安全行為矯正培訓,各基層單位負責組織基層單位級人員不安全行為矯正培訓。

    第五條 安全質量管理部和各基層單位每季度進行一次不安全行為統計分析,針對發生的不安全行為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第六條 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人員不安全行為的日常管理,關注員工的生理、心理狀態、知識和技能因素,安排工作任務科學合理,避免超強度作業,同時要營造良好的作業環境,并加強現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不安全行為管理

    第一條 不安全行為預防

    (一) 各級管理部門應發揮最大潛能為員工提供有效的技能培訓,配置安全可靠的設備設施,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消滅不安全行為發生的誘因和土壤,為員工創造自覺規范作業的條件,從根本上杜絕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二) 各基層單位應承擔本單位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把員工不安全行為預防納入整體安全管理方案之中,明確不安全行為控制目標,將不安全行為預控責任分解落實到具體班組,組織好安全教育培訓;礦業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為不安全行為管理納入業務保安職責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條 不安全行為檢查

    (一) 不安全行為的檢查要融入日常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中,在各類定期、動態檢查、專項檢查中均要將不安全行為納入檢查范疇,并不定期組織夜間抽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作業環境確定員工不安全行為檢查重點。

    (二) 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是人員不安全行為的主體監督檢查機構,其它業務部門均負有人員不安全行為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礦業公司每月考核時現場檢查員工行為,各基層單位每周組織一次針對現場不安全行為的糾正巡查工作,巡查要覆蓋所管轄區域作業全過程、全方位。

    (三) 班組長對作業人員有現場監督和提醒按章作業的責任,每位員工個人要履行按章作業的義務,且有權制止任何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同時對有關人員不安全行為可采取舉報、投訴等方式反映到相關部門、領導,經核實后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并保密。

    (四) 不安全行為信息要納入本安信息系統管理,所查不安全行為要求在24小時內錄入信息系統。

    第三條 不安全行為認定

    要按照《員工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見附件1)進行不安全行為認定。

    第四條 不安全行為糾正

    任何人發現不安全行為后,均要及時制止,同時告知當事人行為的危險性、后果以及正確的方式、方法。

    第四章 不安全行為考核及獎罰兌現

    第一條 不安全行為矯正及處罰

    不安全行為現場糾正教育后,應本著“以人為本、標本兼治”的原則,根據不安全行為的起因,按照下列原則,對不安全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進一步矯正和相應經濟處罰。

    不安全行為矯正處罰原則

    序號 起因 矯正方式 當事人處罰原則 連帶人處罰原則
    1 懈怠、圖省事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思想教育 標準處罰 標準連帶處罰
    2 技能低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技能培訓 標準處罰 按標準連帶處罰
    3 不良習慣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行為培訓 按標準從重處罰 按標準從輕連帶處罰
    4 追求工作量忽略安全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觀念教育 按標準處罰 按標準連帶處罰
    5 技術工藝落后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研討改進 按標準從輕處罰 不連帶處罰
    6 作業環境限制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風險教育 按標準從輕處罰 不連帶處罰
    7 管理者指使引發的不安全行為 法規教育 按標準從輕處罰 按標準從重連帶處罰

    按標準處罰執行《員工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從輕處罰按處罰標準一半執行,從重處罰按處罰標準加倍執行。

    第二條 不安全行為考核扣分、積分規定

    (一) 根據不安全行為風險等級設定扣分標準:低風險扣4分、一般風險扣8分、中等風險扣12分、重大風險扣16分、特別重大風險扣20分。

    (二) 礦業公司及上級單位所查不安全行為,按照扣分標準直接計入責任單位當月安全考核扣分。基層單位自查的不安全行為不計入礦業公司級考核扣分,但對不安全行為當事人及相關管理人員要有內部處理意見,同時按照礦業公司不安全行為管理要求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教育培訓,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 所查不安全行為除對單位進行考核扣分外,另執行不安全行為個人積分制,對考核周期內所查不安全行為進行累加扣分,考核周期為一年。不安全行為當事人除執行第十三條規定的糾正教育和經濟處罰外,另根據個人積分執行以下處罰規定。

    1. 年度積分達4分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基層單位組織糾正教育。

    2. 年度積分達8分或單次發生一般風險等級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基層單位組織矯正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3. 年度積分達12分或單次發生中等風險等級的不安全行為人員,須參加礦業公司級矯正培訓,當事人取消當年安全先進的評選資格。

    4. 年度積分達16分或單次發生重大風險等級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礦業公司組織停職矯正培訓,當事人取消當年各類先進的評選資格,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勞務工取消當年轉正資格。

    5. 年度積分達20分的不安全行為人員,除參加停職矯正培訓外,正式工調離本崗位,兩年內不得提拔任命,勞務工退回勞務公司,不得錄用。

    6. 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或發生3人及以上群體違章行為的,直接管理人員調離本崗位,當事人從重處罰。

    (四) 年度內積分達8分的不安全行為人員超過5人時,由基層單位組織一期矯正培訓,每期1天;年度內積分達12分的不安全行為人員超過20人時,礦業公司要集中組織一期矯正培訓,每期3天;礦業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停職培訓,每期7天;培訓內容至少要包含不安全行為釋義、事故案例、意識幫教及與學員座談交流等。

    第三條 不安全行為連帶處罰規定

    (一) 管理人員連帶處罰執行《不安全行為連帶處罰標準》(見附件2)。

    (二) 由于培訓不到位發生無意識的不安全行為時,按照《不安全行為連帶處罰標準》追究管理人員的培訓責任,對當事人進行培訓,但不對其進行處罰和扣分。

    (三)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服務部管理人員有義務對責任區域內作業的外來人員進行監管,有監管責任的外來作業人員發生不安全行為時,屬地管理人員執行連帶處罰,按照處罰標準的20%執行。

    第四條 不安全行為監管責任追究

    (一) 直管單位

    1. 為全面提高不安全行為監督檢查力度,對各級檢查部門每月查處不安全行為累計扣分和人次進行規定,安全質量管理部不低于30分,考核人次不低于5人次;運行管理部、技術管理部不低于16分,考核人次不低于2人次;其它部門(除經營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房產管理辦公室)不低于8分,考核人次不低于1人次;各服務處機關不低于12分,考核人次不低于2人次;各服務部(100人以上)不低于24分,考核人次不低于4人次; 50-100人的不低于12分,考核人次不低于2人次;50人以下不低于8分,考核人次不低于1人次。

    2. 礦業公司機關部門每季度所查不安全行為,每欠規定分值1分處罰部門30元,對不安全行檢查人員每分獎勵30元。

    3. 服務處每季度所查不安全行為,每欠規定分值1分,處罰單位50元,對不安全行檢查人員每分獎勵30元。

    4. 服務部每季度所查不安全行為,每欠規定分值1分處罰單位50元,對不安全行檢查人員每分獎勵30元。

    5. 對員工舉報的不安全行為,每分獎勵舉報者50元。

    (二) 外委單位

    將外委單位不安全行為檢查納入日常考核,但不作分值限制,外委單位所查不安全行為不進行積扣分,直接罰款處理,具體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后勤外委專業化服務考核辦法》中的神東煤炭集團后勤外委專業化服務項目處罰細則。

    第五條 不安全行為治理

    (一) 不安全行為的治理應遵循“以人為本、標本兼治、齊抓共管、嚴懲與幫教相結合”的原則。

    (二) 不安全行為治理的基本措施

    1. 要根據生產工藝和組織形式變化、人員增減情況,設備更新、環境變化等因素,本著“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持續做好員工的知識技能培訓,特別要針對不同崗位做好《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培訓。

    2. 要從控制不安全行為出發,持續對不安全行為人員進行安全態度和安全思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的自覺性和責任心,避免不安全行為發生。

    3. 各基層單位要明確不安全行為治理的主管機構和人員,落實崗位職責;要落實不安全行為人員培訓和思想教育兩項基本措施的具體管理部門和責任人。

    (三) 不安全行為治理的針對性措施

    1. 對不安全行為管理堅持基層班組自主管理為主的原則,各基層服務部、服務處、礦業公司各職能部門隨機抽查。

    2. 對現場查處的不安全行為,除必須對當事人進行現場糾正和說服教育外,同時按照《員工不安全行為認定標準》進行處罰,并對相關管理人員按照《不安全行為連帶處罰標準》進行連帶責任追究。

    第六條 不安全行為的定期分析

    安全質量管理部、各基層單位要建立員工不安全行為臺賬(見附件3),要每季度開展不安全行為管理分析,形成分析報告。分析高發不安全行為的類型、人群、時段等,制定針對性的管控措施,明確重點管控對象;分析不安全行為發生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原因,從“人”、“機”、“環”、“管”查找管理漏洞和缺陷,持續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控制不安全行為發生。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辦法由礦業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修訂與解釋。

    第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神東礦業服務公司員工不安全行為管理辦法》(神東礦服〔2014〕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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