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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提供虛假身份證 工廠構成非法用工被判賠償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3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14歲的小娟輟學后來到寧波。為方便找工作,她辦了一張假身份證,將年齡更改為16歲,并順利進入慈溪一家工廠上班。不料,兩個月后小娟在工作時受傷,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因為和工廠未能就賠償達成一致意見,小娟起訴到慈溪法院,要求工廠按照非法用工的標準賠償治療期間的生活費、一次性賠償金等共計4.5萬元。此案審理時,工廠稱,小娟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有意隱瞞真實年齡,因此,不應判定企業為非法用工,不能以此為標準進行賠償。

     

    【爭議焦點】

    員工提供虛假身份證明,單位是否仍需承擔責任?

     

    【裁審結果】

    判決工廠非法用工。

     

    【藍白分析

    本案中,雖然小娟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但工廠未對小娟的身份證進行必要的核查,應當承擔相應的非法用工責任。一方面工廠在使用童工中未履行法定核查義務,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即使工廠不存在過錯,其與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成立事實勞動關系,也應按照非法用工的標準賠償。

    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小娟未滿16歲,因此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根據《禁止適用童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 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使用。由此可見,法律對于企業核對招錄員工的身份信息核實具有較高的要求。建議企業在招錄員工時主要依照身份證信息進行驗證,一旦對員工外貌、體型等信息與身份證信息存在質疑,應當主動前往公安部門或者公安身份證查詢系統查詢,以免造成非法用工的尷尬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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