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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于法定年假的公司年休假天數未休,離職后要求補償不予支持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7-04 22:29 來源:煤礦安全網

    【案情概要】

    小高在一家外資企業上班,該公司十分注重員工的休假休息,不僅規定了法定年休假,而且還規定了12天的福利年休假,但公司規章規定福利年休假必須在法定年休假休完才能申請,福利年休假沒有休完是不能得到補償的。

    2009年小高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辭退后,申請了勞動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完年休假天數的三倍工資。

    仲裁庭審中,公司拿出了小高當年申請年休假的申請單,證明2009年小高已休假了12天;另外,經仲裁員核查,小高的法定年休假應為5天。

    【爭議焦點】

    當公司規定年休假天數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數時,員工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該怎么算?

    【裁審結果】 

    最終,仲裁庭認為小高已休年休假天數多于法定年休假天數,其已經享受過了法律所賦予勞動者的年休假權利,裁決不予支持小高的仲裁請求。

    【藍白分析

    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配套的實施辦法對年休假休假條件、休假天數及應休未休年休假補償等作了詳細規定。

    實踐中,很多大型企業尤其是外資企業規定年休假天數往往高于法定的標準,并由此引發員工離職時應休未休年休假的補償問題。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由此可以得出,企業可以規定多于法定標準的年休假天數,高出法定部分視作員工福利,而對于福利企業享有自主管理權,包括休假安排、應休未休補償等,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直接在規章制度中作相應規定。

            本案中,小高所在的外資企業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明顯高于法定標準,員工除了享有法定年休假外,還可以享有額外 12 天的福利年休假,該公司最終能在仲裁中獲勝,關鍵就在于該公司區分了法定年休假與福利年休假,并且對它們的休假順序及未休完福利年休假的補償作了明確規定,這是很多企業值得借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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