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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趙莊煤業)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4-17 14:2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瓦斯檢查規定(趙莊煤業)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礦井“一通三防”管理,加強井下各地點的瓦斯檢查,防止礦井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礦井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二條 通風管理部炮檢隊負責對瓦檢員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條 通風管理部負責礦井瓦斯涌出源的研究和分析,負責對礦井及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控制和管理。

    第四條 通風調度負責井下各地點“一通三防”調度信息工作,同時將集團公司及總經理、總工程師的批示通知調度指揮部及有關單位,并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進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條 通風管理部每年按規定對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進行鑒定,報集團公司審核后,報省煤炭工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通風管理部每半年負責對瓦檢員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并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六條 瓦斯檢查的范圍、時間、頻次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一)礦井井上、井下煤倉及其放煤口附近。

    (二)其他需要納入檢查范圍的地點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七條 炮檢隊要根據公司每月生產情況、礦井通風系統及瓦斯涌出狀況合理劃分和及時調整瓦斯檢查區域、地點,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檢查路線、檢查時間、檢查內容、交接班地點和方式等,并及時編制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執行(月度中檢查計劃圖表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修定審批,臨時增減檢查點時可在瓦斯日報表中備注審批或單獨審批)。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瓦檢員使用,一份留炮檢隊、一份報通風管理部備案。

    (三)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每月修定一次。當月結束時,要將計劃圖表和瓦檢員交回的當月每班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一并保存。

    瓦斯巡回檢查圖表中,應設的主要檢查點為:1.采煤、掘進工作面進風、工作面風流、回風、高冒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等;2.其它需要檢查的地點。

    (四)檢查人員安排

    1、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專職瓦檢員。

    2、其他檢查地點的瓦檢員安排由炮檢隊確定,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五)各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1、礦井井上、井下煤矸倉及其放煤口附近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2、洗選廠煤倉的上下口和返煤地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3、有煤(巖)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每班至少檢查三次。

    4、礦井永久密閉、臨時密閉、擋風墻前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5、其他需要檢查的地點,其檢查次數由炮檢隊根據現場情況確定經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六)瓦斯檢查執行“四六制”,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2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1、其他定期檢查的地點按炮檢隊確定的班次、日期進行。

    2、因處理問題等特殊情況當班瓦檢員不能按規定時間到達巡回檢查地點時,必須在圖表上寫明并向通風調度說明原因,同時要根據通風值班干部指令執行,采取相應措施,并有記錄可查。

    第七條 瓦檢員應具有一定的煤礦生產經驗,必須經過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并認真按《瓦檢員崗位作業操作標準》上崗作業。

    瓦檢員上崗時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瓦斯檢測儀、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瓦斯檢查杖,嚴禁戴電子表。

    瓦檢員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器檢查瓦斯,且帶有不少于2m長的膠管和與檢查高度相適應的加長桿。

    檢查井上、井下煤(矸)倉瓦斯時,檢查煤倉上口以膠管伸入煤倉2m為準,檢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處為準,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停止附近20m內電器設備運轉,采取措施處理,只有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方可開動電器設備運轉。

    第八條 所有瓦斯檢查地點都必須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面不大于50m范圍內的回風巷內安全地點,其他地點懸掛在檢查位置。

    第九條 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認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工作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十條 瓦檢員必須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專人定崗的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瓦斯任務的瓦檢員應在井下指定工作面同下一班瓦檢員交接班。交接班時瓦檢員必須將本班情況及下班需注意的事項向下一班瓦檢員交接清楚,并由接班瓦檢員在上一班瓦檢員的瓦斯檢查巡回圖表上簽字備查。瓦檢員當班發現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瓦檢員凡因特殊情況不在指定地點交接班的,必須用電話向本班班長或炮檢隊值班干部匯報本班工作狀況,由班長或代班長在瓦檢員井下交接記錄上注明原因。

    第十一條 瓦檢員必須及時到達指定地點,并嚴格按規定路線和檢查點巡回檢查瓦斯,嚴禁弄虛作假或空班漏檢。凡發現瓦檢員假檢、漏檢、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要堅決給予開除留礦察看或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 瓦檢員每檢查一個地點,要對該地點監測斷電傳感器顯示的數據進行對照,同時要將檢查時間、瓦斯、二氧化碳和溫度檢查結果、探頭顯示值及時填寫在巡回圖表及瓦斯檢查牌板上(采掘工作面記錄T1傳感器數據,其他地點記錄該項地點傳感器數據)。瓦檢員班中、班后要向通風調度匯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做到巡回檢查圖表、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臺帳“三對照”。

    第十三條 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圖表逐級審查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通風管理部、炮檢隊干部井下遇見瓦檢員必須檢查其瓦斯巡回檢查圖表,并在圖表上簽注審查意見,發現隱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協助瓦檢員進行處理。

    (二)瓦檢班長要在班后審查當班全部圖表并交回炮檢隊;炮檢隊值班干部要每天審查前一天全部圖表,注明審查意見并簽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通風調度要每日填寫“瓦斯臺帳”、“礦井瓦斯日報”等記錄報表,經通風值班干部和通風科長審閱簽字后,報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

    (一)所有納入瓦斯巡回檢查地點的瓦斯數據都必須如實記入瓦斯臺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瓦斯日報表中瓦斯數據以各檢查地點全天最高瓦斯濃度為準)。

    (二)其他檢查地點的檢查情況要有記錄可查,在檢查中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時,也必須如實記入瓦斯臺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

    (三)通風值班干部和通風管理部部長要認真審閱當日瓦斯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并作出處理意見。

    (四)董事長、總工程師,必須當日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通風、防塵、安全監測、通風設施設備必須納入瓦斯巡回檢查范圍,專職定崗人員負責為本工作面服務的設施檢查,巡崗人員負責所在盤區的設施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要及時向通風調度報告。緊急情況下,通風調度要請示通風科、隊值班干部,采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揭示明顯警標,然后向通風調度報告。

    第十七條 瓦檢班長要認真檢查、分析瓦檢員的巡回檢查圖表和記錄,檢查瓦檢員的工作質量和交接班情況,幫助處理問題,及時匯總情況向通風調度匯報。

    第十八條 瓦斯檢查手冊、瓦斯臺帳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報表必須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 進行零星工程作業隊伍的班組長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多地點作業時,各地點負責人也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并正常使用,隨時檢查作業地點瓦斯情況。作業地點瓦斯濃度超過1%,不得作業,并立即匯報調度指揮部和通風調度,經處理后瓦斯濃度下降至1%以下方可作業。

    第二十條 礦井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一)通風管理部負責每季度檢查一次礦井有毒有害氣體,并做好記錄。

    (二)礦井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種類為:一氧化碳CO、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碳SO2、硫化氫H2S、氨NH3及井下充電硐室中的氫氣H2。

    檢測范圍為:礦井進風、礦井回風及正常生產綜掘、綜采的回風和炮掘工作面回風風流,井下各運輸大巷、各變電所、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火藥庫、膠輪車檢修硐室、膠輪車加油硐室等。

    (三)當空氣成份超過《煤礦安全規程》中關于井下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時,通風管理部必須向調度指揮部匯報,同時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四)任何人當井下發現異常氣味時,應立即匯報通風管理部,由通風管理部組織進行取樣化驗,化驗結果及時通報總工程師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條 炮檢隊每月未按規定制定瓦斯巡回檢查計劃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條 所有正規瓦斯檢查地點未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每次處罰責任單位200元;損害瓦斯檢查牌者,每次處罰200元。

    第二十三條 零星作業地點未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要求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的一次扣款200元,記錄不認真的,每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要求執行其它相關規定的,每次處罰責任單位或責任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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