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蓋山煤礦綜合防塵管理制度匯編
一、井下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系統。所有膠帶機巷及刮板輸送機巷內的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采掘工程驗收時要對三通閥門、凈化水幕的安裝是否符合要求一并驗收;井下溜煤眼、輸送機、轉載點都必須有完善的噴霧灑水裝置,噴嘴之間的距離為300mm;若煤體比較濕潤且沒有煤塵飛揚,可以不打開噴霧,否則,必須打開噴霧進行降塵。主要進、回風大巷及采區進、回風巷每隔400-500m安裝一道凈化水幕,并做到正常使用;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及掘進工作面至少安裝二道凈化水幕,第一道距工作面30-50m,第二道距工作面80-100m,兩噴頭之間的距離為400-500mm。所有凈化水幕迎向風流,噴頭與頂板成30度夾角,要能夠封閉全斷面、靈活可靠且霧化效果要好,在檢查時發現違反規定,每處/次對責任區隊罰款100元。
二、實行爆破作業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濕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要灑水滅塵,杜絕煤塵堆積和飛揚。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每次對跟班班隊長罰款100元。
三、各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實行誰安裝、誰管理、誰維修。所有凈化水幕及裝卸載點噴霧裝置必須懸掛管理責任牌,并寫明責任人。凡檢查發現一處凈化水幕或噴霧裝置霧化效果不好,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四、巷道沖塵管理。采煤工作面及回風巷30m范圍內由采煤隊每班進行沖刷一次;以外的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每5天、進風巷每10天至少由防塵工沖洗一次。各運輸轉載點前后20m范圍內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防塵工作,噴霧灑水裝置由皮帶(溜子)司機負責開、關,開動皮帶(溜子)時必須打開噴霧裝置,進行灑水降塵,防止煤塵飛揚;停止皮帶(溜子)運行時,必須立即關閉噴霧灑水裝置。掘進工作面30m范圍內,由掘進隊每班沖刷一次,以外由該掘進隊每周沖刷一次。對管線上的積塵,由各責任單位定期清理。凡檢查發現有積塵超過2mm、長度超過5m的巷道,每處/次對責任單位罰款200-500元。所有積塵沖洗要有記錄備查。
五、主要軌道運輸大巷的水管發生漏水時由機電維修隊及時處理,否則,每拖延一天罰款50元。
六、安全管理部要根據采掘工作面的情況合理分配風量,選擇適宜的風速,并不得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以利于除塵;同時要做好粉塵測定工作,按要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并把測定結果及時上報總工程師和安全管理部,否則,違反規定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七、防治粉塵工作的日常檢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安全員)負責,每班至少對井下的防塵設施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如有空班漏檢或發現問題不報者,每次對(安全員)處罰50元。
八、井下每個產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每季度進行一次全工班連續粉塵測定;每季度對粉塵分散度測定一次;每半年對粉塵中游離二氧化硅含量測定一次,煤層、巖層采掘工作面有變動時應及時進行測定。
九、安全管理部每半月向總工程師報送一份測塵報表,以便各級領導掌握粉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十、防塵系統的規劃、設計及投產驗收等應有安全管理部人員參加。
十一、安全管理部應按時填制防塵系統圖及防塵設施管理牌板,做好測塵記錄。
十二、各單位要做好隔爆設施記錄、沖洗巷道記錄,做到整齊、清楚、數字準確與現場相符。
第二節 巷道沖洗
一、礦井主要進風大巷和采區主要軌道運輸巷每10天沖洗一次。主要膠帶運輸大巷及采區膠帶集中巷每7天沖洗一次,個別產塵大的地點應由責任單位指派專人及時沖洗。
一、作業規程中必須詳細制定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措施,畫出本工作面的綜合防塵系統圖,并標出各類防塵設施、設備的相對位置。
二、爆破時必須使用水炮泥,嚴格按照水炮泥裝填規定執行。
三、爆破前后對工作面30m范圍內巷道周邊進行沖洗。
四、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好的噴霧灑水裝置,位置要固定,使用正常。
五、距工作面20m內必須安設爆破噴霧,做到爆破時正常開啟,霧化好,能封閉全斷面,距回風口20m處安設一道凈化水幕。
六、巷道內按規定鋪設防塵灑水管路,吊掛平直,接頭嚴密無漏水,每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和管接頭,并配備25m軟管。
七、定期沖刷積塵。巷道做到每周沖洗一次,工作面30m范圍要班班沖洗。
一、礦井應按《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范》要求建立專職防塵機構,并配備專職測塵員從事測塵工作,業務由安全管理部負責領導管理,測塵人員和儀器配備必須滿足礦井測塵工作需求。
二、測塵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同時還必須接受專門的測塵技術培訓,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獨立從事測塵工作。
三、測塵員應按計劃定期進行井下作業場所粉塵濃度的測定工作,按照各項有關規定進行準確無誤的操作,填寫表格、統計、計算和上報。
四、井下所有測塵點每半月測定一次,地面揚塵點每月測定一次,井下重點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情況還應根據需要隨時進行測定。
五、測塵時要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的濃度。
六、每半年對作業場所粉塵中的游離二氧化硅含量分析一次,測塵人員按規定采集試樣,分析資料要保存完好。
七、測塵所用的儀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并按規定及時維修、定期校正,并有詳細記錄可查,并按期進行計量檢定。
八、測塵人員每半月向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管理部各提供一份測塵報表,井下重點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測定情況要根據需要隨時向安全管理部和礦領導報送,以便各級領導及時掌握防塵、測塵情況和采取對策。
九、測塵員要在測定過程中對測定地點及其周圍防塵設施的安設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有權進行監督和責令有關單位安設及正常使用,對拒不聽從者有權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匯報,直至停止施工單位繼續作業。
第五節 隔爆設施管理制度
一、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道,煤和半煤巖掘進巷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應安設隔爆設施。
二、隔爆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掛牌管理,水袋無丟失、損壞、脫勾或水量不足等現象。采煤工作面兩巷和掘進工作面的隔爆設施,要按規定及時移動,確保首列水棚距工作面距離始終在60-200m范圍內。
三、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變坡處不得小于50m。
四、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積計算,輔助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200L/m2,主要隔爆棚的用水量不小于400 L/m2。
五、水棚的排間距離為1.2—1.3m,隔爆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m。
六、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mm,距巷道軌面不小于1.8m,棚組內各排水棚的安裝高度應保持一致。
七、加強隔爆棚的日常管理與維護,安全管理部負責井下所有隔爆棚的管理檢查工作,每周全面檢查一次,發現吊掛質量、水量不足的要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正。凡是拒不整改的單位,罰單位200-500元。
第六節 綜合防塵檢查驗收制度
一、每月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必須由各單位的防塵負責人參加,月驗收被檢單位必須由班隊長參加。
二、各單位每天在檢修機電設備的同時,必須檢查維修防塵設施及儀器儀表,并對容易積塵的地點進行沖洗。
三、新開掘的巷道,必須同時完善防塵設施,否則不準開工。
四、井下必須及時清理巷道的浮煤,對煤塵大的地段進行沖洗。
五、冬季要做好防塵管路的防凍工作。
六、回采工作面在投產前驗收時,必須同時按標準驗收防塵設施、設備、隔爆設施的完好情況,否則不準投產。
第七節 防塵管理制度
一、礦井必須成立綜合防塵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專業會議,建立健全防塵專業隊伍,人員充足。各業務部門制定明確的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有考核辦法和獎懲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礦井要保證防塵資金的投入,配齊各種防塵裝備和所需儀器儀表,做到防塵設施正常使用。
三、礦井必須有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水量充足,水壓、水質符合要求。
四、認真落實回采工作面各項防塵措施,按規定安設水幕。
五、認真落實掘進工作面綜合防塵措施。
六、定期清掃煤塵,給井下創造良好的生產環境。
七、各轉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灑水設施,健全巷道沖塵制度,嚴禁積塵超限。
八、完善隔爆系統,按規定設置隔爆設施,水量充足,并有10~20%的富余量,設置地點吊掛質量符合規定,隔爆設施每周檢查一次,保證水袋完好和達到規定的水量。
九、加強測塵工作,配齊測塵人員,按規定進行粉塵測定,測塵數據每旬報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十、建立綜合防塵的檢查評定和驗收制度,新采區和回采工作面投產前,必須驗收供水管路系統和綜合防塵設施。系統不完善,設施不齊全,不準生產。礦井制定綜合防塵檢查制度和考核辦法,按照綜合防塵質量標準每月進行一次評定,獎懲兌現,落實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