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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3-26 21:08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安全生產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邦達公司相關制度,結合我礦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各單位發生輕傷及以上事故或其它安全生產事故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匯報,調度接到匯報后,按程序、按事故類別、按事故級別分別向相關礦領導報告,并通知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通知各部室領導到部門待命,并做好應急救援準備工作。

    二、事故報告必須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或個人對事故不得不報、遲報、謊報或瞞報。

    三、報告安全生產事故時應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發生時間、事故地點、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傷亡情況及采取的措施。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應及時補報。

    四、發生輕傷事故,礦調度室接到匯報后,必須及時通知相關部門立即安排救護車輛和醫務人員送往醫院檢查治療。

    五、發生重傷及其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時,礦調度室接到匯報后,應及時向邦達公司總調度室報告。

    六、發生死亡事故時,必須按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按程序進行事故調查。

    七、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相關礦領導調度室的報告后應及時趕赴調度室指揮,并組織應急救援。

    八、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礦必須嚴格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體系中相關制度要求,及時將受事故威脅地點的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并積極組織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擴大,造成人員傷亡或增加傷亡數量。

    九、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后,必須按事故的類別由礦分管領導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并按下列要求進行。

    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使礦井停工、使采區停產或采掘工作面停產24小時的,由生產礦長組織,安全礦長組織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㈡由于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力度不夠,造成回風流瓦斯濃度超過1%或局部瓦斯達到2%及以上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礦長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㈢采掘、巷修工作面發生片幫、冒頂,巷道、石門或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掘進巷修工作面冒頂長度達3米及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生產礦長組織,安全礦長、總工程師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㈣出現煤與瓦斯突出動力現象,或大面積瓦斯超限的安全生產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礦長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㈤發生水災使一個采掘工作面被淹停產的,由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礦長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㈥停電、觸電、斜井跑車、溜子斷鏈傷人、皮帶斷帶傷人的安全生產事故,由機電礦長,安全副礦長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㈦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可靠,損壞通風設施的,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㈧發生放炮崩人類型安全生產事故,由生產礦長組織,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及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參加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㈨不按要求排放瓦斯的,由總工程師組織相關單位或專業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㈩發生其他意外造成重傷的,由安全副礦長組織相關單位或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十、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的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十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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