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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礦車輛、人員管理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5-01-11 20:28 來源:煤礦安全網

    入礦車輛、人員管理標準

    QG/XQ0523-2009

    一、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車輛、人員出入礦區的基礎管理,適用于XX煤礦所屬區域車輛、人員出入礦區的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入礦車輛管理

    1.集團公司領導或機關部、處室來礦指導工作,有關領導接到通知時要安排調度室及時通知保衛科做好迎接準備,礦保衛科人員負責車輛的停放地點(停放地點:機關門前停車場兩側)。

    2.各子公司、礦、市直有關部門辦理公務及有關單位聯系業務需要進礦的車輛,門衛要建立登記制度,經有關礦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保衛科人員負責車輛的停放地點(停放地點:機關門前停車場兩側)。

    3.凡礦員工上下班用的小轎車,到保衛科辦理XX煤礦車輛出入證,憑證出入,出入證要懸掛在醒目處,以便檢查,嚴禁將車輛停在機關門前停車場兩側(停放地點:救護隊門前停車場)。

    4.嚴禁車輛在礦內亂停、亂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停放過夜時間較長的車輛,要辦理停放登記手續,經值班礦長同意后方可停放(停放地點:救護隊門前停車場)。

    5.凡與礦發生業務來往的進礦裝載車輛,應在裝卸物資地點停放和施工地點停放,一律按規定從北大門出入,嚴禁進入工業廠區。

    6.所有進礦車輛在出礦時,保衛科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集團公司內部車輛除外)。每天下午18:00后對礦內停放車輛進行檢查,所有裝卸車輛嚴禁出入,特殊情況請示值班礦領導同意方可進入。

    (二)入礦人員管理

    1.礦所有員工必須按礦要求統一著裝,佩戴胸牌和領帶。

    2.礦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礦,要建立登記手續,經行政辦請示有關礦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進礦的所有人員嚴格按照礦規定的指定路線行走。

    (三)管理措施

    礦值班保衛人員要嚴格監督檢查,按照管理規定執行,增強責任心。對監督不力,工作疏忽違反管理規定的給予罰款100元,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給礦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給予除名。對進礦車輛、人員不服從管理的,要進行教育,對不聽從教育,態度惡劣的給予罰款200元(礦屬車輛、人員進行通報批評)。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本標準輸入信息

    外來車輛、人員出入礦區的登記、檢查、記錄。

    (二) 本標準本標準輸出信息

    車輛登記、檢查情況。

    治安保衛工作標準

    QG/XQ0524-2009

    一、制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以下規范的相關條款:《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保衛處《治安保衛工作條例》。

    二、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治安保衛的管理工作,適用于XX煤礦所屬單位、員工治安管理。

    三、標準內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情節處50—100元罰款,不服從管理的處100—500元罰款:

    1.違反礦區出入管理辦法和門衛管理規定,不自覺接受登記檢查,不服從管理或無理取鬧的,車輛違反規定進入礦區的;

    2.在工業廣場及綠化區內亂扔煙頭、紙片、塑料袋等雜物,隨地亂倒剩飯、剩菜及其他物品,在食堂、澡堂內抽煙的,摩托車、自行車亂停亂放的;

    3.從辦公樓、宿舍樓上向下潑水、扔雜物的(找不到當事人的,對相應位置每層窗戶各罰30元);

    4.在工業廣場內只穿背心、短褲及拖鞋活動的,說臟話、粗話的,職工宿舍內影響別人休息的;

    5.過量飲酒、醉酒的不得進入礦區,工業廣場隨地大小便的,每次罰款100元;

    6.礦外居住的職工將小孩帶入礦內的,暫時居住在礦內的職工家屬及小孩,有家長負責看管,必須嚴格遵守礦規礦紀,否則一切后果由家長承擔;

    7.不經允許擅自進入主副井絞車房、壓風房、扇風機房等地面重點、要害部位的,每次罰款100元,如發生安全問題,一切后果自負;

    8.更衣箱內嚴禁存放現金等貴重物品和易燃物品的;

    9.廢棄的火藥雷管不及時上交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于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處于單位主管領導或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1.要害部門門窗無防盜設施,保衛科通知后不加以整改的;

    2.要害部位來訪人員登記不清的;

    3.下班忘記鎖門的,門鎖損壞后不及時進行修理的;

    4.應配備值班人員的部位未配備的;

    5.提交萬元以上現金無兩人以上護送、無車輛的,違反現金管理制度或超額超期存放現金的;

    6.利用公物加工私人用品的;

    7.各單位凡應入庫存放的物資設備等不按時入庫的,各種礦用物資在地面亂堆亂放,影響礦井環境或造成丟失、被盜的;

    8.值班人員脫崗,不負責任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9.技術資料、印鑒等存放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10.車間、倉庫、工作房、住房或礦區圍墻等部位未經有關單位批準打洞扒豁的,上、下班翻越圍墻的;

    11.來客來訪人員違反規定后不聽勸阻的;

    12.職工宿舍逗留異性客人的;

    13.未經批準使用電爐的(并沒收電爐);

    14.出礦物資無出門手續的(情節嚴重的,以偷盜論處)。

    (三)有下列擾亂礦區秩序行為之一,尚不能刑事處罰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公安機關處理:

    1.擾亂礦、廠、機關等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等不能正常進行,不聽勸阻的;

    2.擾亂工業廣場、食堂、通勤車輛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3.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進行其它流氓活動的;

    4.造謠惑眾,煽動鬧事的;

    5.酗酒鬧事的;

    6.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保衛、安檢、紀檢人員履行職責,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8.擅自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以及擅自攜帶以上危險品乘坐通勤車輛的;

    9.私自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電擊器等其他管制物品的;

    10.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贓、轉移或購買的;

    11.縱容、包庇違法人員的;

    12.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13.參與邪教組織,宣傳封建迷信的;

    14.非機動駕駛員開機動車輛的;

    15.故意損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16.故意毀壞、移動礦內各種安全警示標志的;

    17.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職工的工作或休息,不聽制止的。

    (四)礦區井上下嚴禁打架斗毆,否則視情節嚴重程度,對主要責任者給予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勞務工一律開除,老合工一律開除留用,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并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2.在井下、地面建筑物上亂寫亂畫或采取其他方法,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在工作生活區不按指定位置書寫、張貼宣傳廣告的;

    4.寫恐嚇信或利用其它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5.以無理刁難、糾纏、威脅等方法影響領導正常工作生活的;

    6.利用不正當手段將礦上物資據為己有,給予物資價值十倍以下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六)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行政處分:

    1.偷盜、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如撬門別鎖、撬盜職工更衣箱柜、吊籃等;

    2.管理人員將公共財產送他人的;

    3.欺騙領導,冒領礦區財物,假公濟私的;

    4.故意損壞礦區公、私財物的;

    5.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七)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嚴重程度,分別給予單位、責任人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罰款:

    1.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周圍或禁止煙火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2.拒收隱患整改通知書或接受整改通知書后,一直拖延不整改的;

    3.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4.消防設施丟失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毀壞的;

    5.指使他人違反消防管理冒險作業,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6.人為堵塞消防通道的;

    7.埋壓、圈占或損壞消防栓、消防水泵、滅火器材或將滅火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的;

    8.消防器材未設專人管理的,未建臺帳,未定期檢查維修的;

    9.要害部位工作人員不懂消防知識,不會操作使用消防器材或不按規定擺放消防器材的;

    10.非工作管理人員私自進入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存放場所或要害部位。

    (八)對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對單位或部門給予500—5000元的罰款,并取消單位年終評先資格,對有關責任人處以100 —1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由于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力,造成本單位所管轄的機電設備、生產物資丟失、被盜或損壞的;

    2.對查出的隱患不及時整改,致使發生事故或物資丟失、被盜的;

    3.違反現金管理規定,超額或超期存放現金的,造成丟失被盜的;

    4.發生案件或事故,隱瞞不報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情節嚴重程度處5000元以下罰款,正式工開除留用,勞務工開除,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黨員干部報紀檢部門按規定處理:

    1.升井人員私自從井下攜帶生產物資或機電設備,對安全生產造成影響的;

    2.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3.盜剝電纜5米以下的;

    4.因各種原因,對管理人員蓄意打擊報復的;

    5.利用車輛向外夾帶礦內物資的;

    6.制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及其其它淫穢物品的;

    7.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容留婦女賣淫的;

    8.給盜竊人員提供情況、工具及幫助或教唆他人盜竊的。

    9.對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部門可以給予表揚,記功并獎勵:

    (1)單位領導重視治安保衛工作,堅持法制宣傳教育,使本單位無違法犯罪的;

    (2)單位經常開展防火、防盜等治安防范檢查,及時發現重大隱患,防止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

    (3)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使所管轄區無治安刑事案件和其他問題的。

    10.對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可以給予表揚、記功、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獎勵現金100—3000元:

    (1)見義勇為,抓獲扭送各種違法犯罪人員的;

    (2)檢舉揭發,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查破重、特大案件的;

    (3)發現火險、爆炸等事故隱患,積極排除,是國家財產免遭重大損失的;

    (4)保衛人員在查破重、特大案件中有突出貢獻的;

    (5)其它對保衛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

    11.本標準由保衛科具體負責執行。

    12.獎罰由XX煤礦統一管理,凡需要獎勵或罰款的單位和個人,200元以上的由保衛科上報有關分管領導審批后執行,500元以上的由礦長審批后執行。

    13.需要進行礦規礦紀處理的,若本標準有明確規定,由保衛科直接拿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批后保衛科執行,若本文沒有明確規定,由保衛科拿出初步處理意見后,報礦平安建設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14.保衛科應嚴格認真的建立執法檔案,做好各類臺帳。依照本規定所收交的罰沒款由礦統一管理,按上級規定提取作為保衛經費,獎勵治安保衛有功單位、部門和個人。

    15. 保衛人員在辦理各類案件時,必須兩人以上進行,不得一人單獨辦案。

    16. 保衛人員在執行本規定時,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廉潔奉公,不得徇私舞弊,保衛人員違反規定,從重從嚴處罰

    四、信息傳遞

    (一) 本標準本標準輸入信息

    一般違反礦規礦紀的查處。

    (二) 本標準本標準輸出信息

    案件的上報、存檔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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