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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工請銷假管理標準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2-27 18:21 來源:煤礦安全網

    職工請銷假管理標準

    QG/XQ0412-2009

    一、適用范圍

    標準規定了在冊職工的日常請銷假的審核、審批等管理的基本內容,適用于對上述內容的業務管理

    二、標準內容

    (一)職工請事假不超過3日的,由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批準即可;超過3日的,必須由本人填寫正式請假條,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有關事項,經本人所在單位行政主管簽字,報人勞科審批;超過7日的,除按上述要求辦理外,還必須經分管礦領導簽字。請假條一份由本人交所在單位作為當月上報考勤、核算工資依據;一份留人勞科備案;一份職工本人保留。

    (二)各單位正、副職請假,必須填寫正式請假條,一式三份,經分管礦領導簽字同意,正職請假還須經主管礦領導批準,然后報政工科審批。請假條一份交所在單位上報考勤;一份留政工科備案;一份交人勞科作為核算工資依據。

    (三)探親假、婚喪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假等假期由人勞科及有關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及規定審批。

    (四)出差、公派外出學習人員必須持有所在單位及礦領導批準外出的派遣單。派遣單應按管理范圍及時送交政工科或人勞科備案。

    (五)職工休假期滿應及時銷假。一般職工請假在3日以下的,在所在單位辦理銷假手續;3日以上的到人勞科辦理銷假手續。各單位正、副職到政工科辦理銷假手續。

    (六)職工假滿不及時銷假的,按曠工處理,礦不予支付工資,每超假1天,罰款50元。確因特殊情況,假滿不能及時返礦的,應及時通知所在單位負責人,先由負責人向人勞科或政工科口頭說明情況,等職工返礦后再以書面形式說明情況,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后,按管理范圍報人勞科或政工科。

    (七)職工請銷假原則上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相關手續,不準捎假、代銷假。

    (八)經批準享受的探親假、工傷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級及礦有關規定執行,但必須提供以下證明:

    1.工傷假:安檢科證明和縣級以上醫院證明。

    2.病假: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外出有病時,須有鄉級以上醫院證明、診斷證明和藥費報銷單。

    3.產假:計生部門證明。

    4.婚假:結婚證和計生部門證明。

    5.喪假:所在地村級以上證明。

    6.政工科、人勞科批準的請假條。

    三、信息傳遞

    (一)本標準輸入信息

    1.職工請假條(見附件),(包括請假起止時間、請假原因、批準人等);

    2.職工銷假記錄(包括員工銷假時間等)。

    (二)本標準輸出信息

    1.職工請銷假記錄臺帳(單位名稱、職工姓名、請假起止時間、批準人等);

    2.其他請銷假所需輸出的資料等。

    附件

    永煤集團股份公司XX煤礦

    請假條

    年 月 日

    請假人

    姓名   單位   用工性質

    職務

    (工種)   去往地址

    請假理由:

    請假時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批準時間 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天

    單位主管

    (簽字)   礦領導

    (簽字)

    審批單位

    (簽字)   銷假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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