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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器材領、發、放、清退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1-26 20:27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破器材領、發、放、清退制度

    1.爆破器材領、發、放人員上崗嚴禁穿化纖服及硬底鞋、塑料鞋,發放人員要輕拿輕放,嚴禁撞擊、碰撞,井下發放要在發放室進行,領發人員嚴禁攜帶礦燈作業,對酒后領藥的放炮員不許發藥。

    2.發放人員在發放時要認真檢查,領取人員必須有礦有關教育部門的培訓考試合格證,經保衛部門批準發給放炮合格證及操作證,并統一編號,各施工單位必須派專人領取,專人保管,對領取的爆破器材必須按規定的容器分裝、分運,嚴禁混裝。

    3.放炮員對剩余的火藥雷管要進行清退,單位干部和班組長要認真監督,檢查工作,嚴禁私自保管火藥和雷管。

    4.對單位清退的零散爆破器材,保管人員要造冊登記,做到帳、卡、物相符。

    5.外施工單位在本庫領用火工品時,必須有上級物資部門的調撥單,同時持縣以上公安部門批準使用火工品的說明,指定專人領用,專人負責清退。外施工單位在本庫領取的火工品,不得外借,不許私自存放,凡當天沒用完的火工品在下班前必須送火工品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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