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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器材儲存保管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11-26 20: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爆破器材儲存保管制度

    1.爆破器材的存放設施必須符合防潮、防爆、防雷、通風、照明、消防等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由公安部門發放給保存證放置倉庫內保存。

    2.保管人員必須經過政審和培訓,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專業知識的人才擔任。

    3.爆破器材的存放不得超過公安部門核定的安全儲量,火藥雷管需分室存放。

    4.庫房堆碼以安全為原則,便于搬運和檢查,火藥箱存放高度不超過1.6米,距墻壁不小于0.2米,底部必須有防震、防潮裝置。

    5.庫內溫度控制在15——30度為宜,最高不得超過35度,庫內相對濕度控制在65%——70%,最高不超過75%。

    6.保管員要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不丟失、不變質,對清退的火藥、雷管要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7.庫管員和入庫人員必須穿靜電服和軟底鞋,嚴禁穿化纖服和硬底鞋、塑料鞋入庫。

    8.庫內嚴禁放其他物品,經常保持庫內清潔衛生。

    9.庫內必須設有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在庫內吸煙或取火及電爐取暖。

    10.庫內必須常備完好的消防設施,通風設施和照明器具,并必須按規定裝備,有專人負責,做到經常檢查。

    11.庫房內照明必須使用20瓦防爆熒光燈,必須使用橡套線作為照明燈線,燈線高度距物品頂部不得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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