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
(一)安全監測裝置安裝的一般規定
1.礦總工程師應根據年度采掘生產計劃,組織編制“裝置”的裝備計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
2.我礦為低瓦斯礦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在以下地點設置甲烷傳感器:
A.回采工作面上出口。該處甲烷傳感器應設置在距工作面上出口10m范圍內,其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5%CH4,復電濃度為1.0%CH4,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回風巷中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B.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工作面的進風巷中。該處甲烷傳感器應在距巷口15m范圍內設置,其報警濃度為0.5%CH4、斷電濃度為0.5%CH4、復電濃度為0.5%CH4,斷電范圍為:進風巷、工作面、回風巷內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C.掘進工作面。該處傳感器應設置在距工作面迎頭5m范圍內,其報警濃度為1.0%CH4、斷電濃度為1.5%CH4、復電濃度為1.0%CH4,斷電范圍為:掘進巷內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
D.所有甲烷傳感器均應安設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的位置,并垂直懸掛。
3.回風井測風站、回采工作面的回風巷應安設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內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斷面無變化且不影響行人行車的地點,傳感器應吊掛牢靠,測量窗正對風流方向,其最大偏角不大于±5。。
4.一氧化碳傳感器應設置在回采工作面的回風流中,距工作面上出口10~15mm范圍內,垂直懸掛在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且不影響行人、行車的地點,報警濃度為0.0024%CO。
5.溫度傳感器應設置在回采工作面的回風流中,距巷口10~15m范圍內,垂直懸掛在巷道上方,距頂板不大于300mm,距巷幫不小于200mm且不影響行人、行車的地點,報警值為30℃。
6.主要的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開停傳感器。
7.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
8.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安裝瓦斯斷電儀,當瓦斯超限時能實現瓦斯實時報警、斷電、人為復電功能。
9.中心站應配備主備機、服務機、圖形機、報印機,中心站計算機電源應經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或交流穩壓器后備式不間斷電源供電。
10.監測數據的準確性應在誤差范圍內,各傳感器的允許偏差為:溫度:(A±1℃)、甲烷:(A±0.15)%、一氧化碳:(A±5)ppm、風速:(A±0.15)m/s、負壓:(A±5)mmH2O(A:實際人工檢測三次以上平均值)
11.監測線纜應為專用阻燃電纜,敷設時應懸掛在動力電纜上方,距動力電纜不小于150mm。
(二)責任范圍
1.通風科負責每10天對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狀況檢查一次,及時報告并協調、監督問題的整改處理,確保系統正常運轉。
2.通風區負責井上、下監測設備及線纜的安裝和維修,并負責井上至井下各車場內的監測設備及線纜吊掛、移設、完好等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3.運轉車間在計劃內停電時必須及時通知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以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安全監測系統癱瘓。
4.各采掘生產單位負責本工作面、風機巷及繞道內監測設備、管理牌板的移設、線纜吊掛和設備及線纜的清潔。
5.通風區在安裝完畢且調試運行正常后將監測設備及線纜移交給采掘單位使用,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6.掘進工作面監測線纜的敷設要求每次敷設長度都為500米,由掘進施工單位隨工作面推進而向里延伸;用盡后由通風區續接。
7.通風區負責對所有監測裝置進行校驗。
8.采掘工作面風機兩巷的線纜回收由通風區負責,收回的每根線纜長度必須在500m以上或在每個接線盒處回收,嚴禁隨意剪斷線纜,交回的線纜應帶有專用接線盒。
9.采掘工作面內的安全監測裝備由各采掘單位負責日常看護,出現問題必須及時報告通風區處理。
(三)監測系統信息處理
1.中心站每班必須有一名監測員值班,監測員應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到警報信號及語音報警后,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和領導。
2.各類監測數據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保存以備查備分析,不得隨意刪除。
3.通風區必須建立監測員交接班記錄,按時打印監測日報表,并報送礦長、總工簽字
4.礦長、總工程師應經常通過終端調用計算機存貯資料,了解井下環境安全情況。
5.通風部門負責人應經常分析、研究監測數據,結合礦井下采掘動態,掌握瓦斯變化規律,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四)監測裝置的安裝、使用和維護
1.采掘單位在編制作業規程時,必須對傳感器的數量、種類、安設位置、工作參數以及電纜的敷設、斷電器的斷電范圍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在安裝配電系統時,各相關采掘單位必須根據該地點的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信號接口,并安排專業電工按防爆要求進行作業,作業時通風區監測電工必須在現場配合。
3.安全監測裝置安裝前,必須在地面進行檢查、調試,合格后方可入井。
4.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8個月,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在拆除或改線時,采掘單位應安排電工與監測維修人員共同進行。
5.監測裝置每七天必須由專人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標校一次,一般性傳感器也應按期調校,確保監測數據可靠、準確。
6.監測裝置在標校過程中,將切斷該工作面的全部非本安電源;標校工作結束后由標校人員通知該處電工復電。
7.井下監測裝置出現故障時應及時處理。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及時更換后升井檢修,并認真填寫故障記錄。
8.瓦斯檢查工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的監測裝置外觀進行檢查,將傳感器的數據與人工檢查數據進行對比和記錄,并將記錄結果報通風調度和監測值班員。
9.對經常移動的傳感器和電纜,必須由采掘區隊班組長負責按規定移設,嚴禁擅自停用。
10.由于監測裝置動作而切斷任一工作面電源時,使用單位應立即匯報礦調度室和通風調度,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11.當瓦斯濃度超限而切斷電器設備電源時,嚴禁擅自人工復電,使用單位應立即向礦調度報告現場情況,在有關單位核查處理完畢下達復電命令后,方可復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