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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10 09: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實施方案

    1、井下除硐室、距離小于6米(或地質構造己控制)的聯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半煤巖巷、巖巷)都必須進行探放水作業。

    2、進行探放水作業的巷道必須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則及公司有關探放水規定。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行“探60米掘30米”的原則,即巷道掘進時探測60米顯示無異常時方可掘進,且不能超過30米,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公司要成立探放水隊,制定管理制度,明確探放水隊各個崗位職責。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防治水科編制工程設計,收集各隊打鉆資料,并根據資料分析得出結論,為做好水文地質預報奠定基礎;監督“有掘必探”工作的有效實施,必要時探放水技術人員需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防治水科負責“有掘必探”工作的組織落實并依據生產采掘銜接計劃合理安排“有掘必探”工作;

    3、調度室負責有掘必探工作的整體協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科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域實行"有掘必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全科負責對"有掘必探"工作的監督檢查。

    7、各實行"有掘必探"工作的隊組按照"有掘必探"設計及文件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場施工并做好施工記錄,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各部門的責任獎罰規定

    1、對沒進行打鉆就進行掘進的隊組按事故進行追查,對責任人處罰300元,對責任隊隊長處罰500元,對安全員處罰100元。

    2、對沒按防治水科要求的鉆孔數量進行施工的隊組,少一個孔處罰責任人100元/孔,責任隊300元/孔,安全員50元/孔。

    3、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進行事故追查,視其情節對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300元,安全員處以100元罰款。

    4、對隊組在30米安全煤柱超掘的每米處罰責任人300元/米,責任隊組500元/米,安全員處罰100元/次,超掘5米的按事故進行追查。

    5、打鉆后,打鉆記錄表要及時送交防治水科,如隊組沒有及時提交,每出現一次處罰隊組50元。如果因資料沒及時提供,導致巷道在掘進過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斷層和直徑大于20米的陷落柱時,處罰隊組2000元。

    6、鉆探過程中遇地質構造時,打鉆資料要送交地測科,地測科要對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如發現有異常,安排隊組重新打鉆,隊組末進行打鉆,處罰隊組300元,如果因未打鉆,導致巷道在掘進過程中突然揭露落差大于3米的斷層和直徑大于20米的陷落柱時,處罰隊組500元。

    7、隊組資料管理要齊全,每次打鉆的原始資料要保存完好,并有打鉆管理臺帳,且由專人負責。地測科、防治水科要對隊組進行不定期檢查,如發現記錄不全、或臺帳管理不完善,發現一次處罰隊組100元。

    8、鉆探設備、打鉆記錄牌板、鉆孔布置牌板管理要到位,如發現鉆探設備未上架,亂堆亂放,牌板不到位,未填寫記錄或記錄不全,每發現一次處罰隊組責任人100元,隊長200元。

    9、防治水科每季度要對打鉆超前探的隊組進行綜合考評,第一名獎勵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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