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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煤礦考核獎勵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8-10 09:31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煤礦考核獎勵制度

    (一)根據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對防治水專業小組或個人依據其工作成績或過失,應如實向礦上呈報,并申請適當的獎勵或處罰。

    (二)地質、水文地質做到年、季、月都有及時準確地預測、預報,并適時提出處理意見從而避免事故發生或者有顯著減輕災害程度的,應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三)工作中認真負責,有獨到見解的科研成果。技術革新或合理化建議,實施后良好效果或較好經濟效益的,應給予獎勵,有突出成績的,可向上級呈報獎勵。

    (四)向上級報送的各類報表、圖紙,受到上級表揚的,礦上可酌情給予獎勵。

    (五)對工作不認真,提供的資料不準,把關不嚴而釀成事故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于玩忽職守或另有圖謀,造成成果、資料、圖紙失密、泄密、損壞丟失者,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七)對不負責任,造成儀器、設備丟失、損壞的,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除賠償外,還應給予行政處分。

    (八)對在探放水設計安全措施防治水科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人員罰款100元。

    (九)對在探放水過程中對險情的預測預報做出突出貢獻者獎勵300元。

    (十)在礦井組織的防治水檢查中,對不及時參加的人員罰款100元,包括技術員、安全員。

    (十一)對探放水設計安全措施不貫徹,不學習的單位罰款300元。

    (十二)對在險情的處理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獎勵500元。

    (十三)對探放水圖板不及時填寫的個人、班報和日報不及時遞交的人員罰50元/次。

    (十四)凡違反防治水管理制度而造成事故者,應按其危害程度追究責任。

    (十五)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沒有按時完成當年防治水計劃的;

    2、由于防排水設備與設施失修或不完善而造成水患事故的;

    3、發生水害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修或事故后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生的;

    4、不合理安排或挪用防治水工程經費的;

    5、隨意決定采動或破壞防隔水煤柱的。

    (十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當事人或肇事者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發現突水征兆,不積極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3、對嚴格執行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玩忽職守造成水害事故的;

    5、發生事故后弄虛作假或嫁禍他人的。

    (十七)凡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的對煤礦安全做出貢獻的職工,應按其貢獻大小分別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1、預報準確,及時發現突不預兆并提出防突水建議的。

    2、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節約費用的

    3、敢于與違章作業、指揮做斗爭,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的。

    4、在救災中措施得力。節省排水電費及救災物資,節省時間效果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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