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礦防治水相關規程審批制度
為加強防治水的技術管理,確保防治水工作的有效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工程師對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的副經理對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防治水安全規定執行情況全面把關,其他副經理對防治水相關規程及其分管業務范圍規定具體負責。
(二)審批依據
1、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各級政府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規定和行業主管部門規程,制度及標準。
3、發展生產的需要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員工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三)審批程序
1、各業務技術部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相關規定,明確劃分各自業務范圍內的審批權限。
2、各種防治水相關規程、措施的編制必須在開工前規定時間內編制、會審(或審批)完畢,并保證有足夠的學習貫徹時間。
(四)本單位制定(或會審后)的防治水規程或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審批
2、其他所需的技術資料審批
(五)職責、權限和義務
1、編制、審核、審批人員必須認真學習黨和國家以及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規程及標準,不斷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2、編制、審批人員對編制、審批的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及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負技術責任。
3、編制人員負責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及礦井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
(六)規程、措施的執行與監管
1、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經審定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不得擅自刪改。
2、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在執行過程中,如因實際情況發生變化需要修改完善時,修改內容之后必須履行相同審批手續。
3、安全管理部門對礦井防治水相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現象,要根據情節輕重責令改正或立即停止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