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4-02-21 22:2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礦井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發現弄虛作假,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人次考核5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應追究當事人或肇事人的責任。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發現有出水征兆,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時報告的;
(3)對嚴格執行本制度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5)發生事故后,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6)不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上一篇:防治水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下一篇:礦井“防治水”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