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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金礦業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11-09 10:14 來源:煤礦安全網

             照金礦業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制度
       8.1為做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杜絕重大水害事故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的要求和我礦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8.2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領導組: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地測副總
       成員:地測科全體人員、探放隊全體人員。考評辦公室設在地測科,負責礦井防治水日常工作開展、管理、考核。
        8.3考評辦法及要求
        8.3.1考核的對象為單位和職工,獎勵按照執行相關規定情況考核,不搞平均。處罰依據按照執行探放水相關標準制度等情況進行考核。    8.3.2考評時間:井下現場每月檢查 1—2 次,每季度進行一 次綜合考評。
       8.3.3考評標準(100分),考評標準見附錄1:井下業務科室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附錄2:井下隊組作業現場考核標準及評分辦法。
        8.3.4獎勵辦法:凡在礦井防治水工作面中做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及個員,應給予適當獎勵。獎勵資金來源于礦地質防治水管理獎。
       8.4職工有下列成績之一的,按貢獻大小,給予表彰獎勵。    8.4.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探放水制度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礦井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8.4.2發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時報告,以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從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獎勵500—1000元。    8.4.3對于全年每班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職工獎勵200—500元。    8.4.4在防治水技術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獎勵500—1000元。    8.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和當事人處罰。    8.5.1沒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則的單位處罰200—500元罰款    8.5.2防治水措施執行不到位,探水眼沒有按照相關設計施工的,單位罰款200—500元,個人罰款100—200元。
        8.5.3探放水記錄不全,設備管理不到位,現場牌板管理混亂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8.5.4沒有組織工人學習探放水措施,單位相關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8.5.5探放水措施與現場實際情況不符合的,相關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8.5.6對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漫罵、毆打及借故進行報復的人員給予罰款500—2000元;態度惡劣、性質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開除處分。    8.5.7編寫探放水措施不及時的,對相關負責人罰款50—200元。    8.5.8現場情況有變,沒有及時匯報的有關責任人員,罰款100—200元。    8.6礦井防治水工作績效考核領導組負責考核工作,財務科負責獎金的審批發放和罰款的收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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