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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測資料、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3-01-16 16:2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地測資料、報告等的審批制度
       一、采區地質說明書由礦總工師審批后報集團公司批準。
       二、回采和掘進地質說明書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工作面需報集團公司批準)。
       三、礦井地質報告修編請有資質的單位修編后按程序報批。
       四、大型貫通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六、儲量的變化應按照《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第42條辦理。
       七、編制的各種礦圖,必須按標準圖例的規定內容履行簽字手續。
       八、編制的各種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有關部門會審簽字,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下發實施。
        九、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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