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測科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地測科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一、地測科和生產、安檢等生產部門應互相協調、互相配合、互相監督。有關業務聯系時必須通過書面形式(委托書)或會議形式進行。通過會議進行的業務聯系,應有詳實的紀要。
二、其它部門需要向地測科提供地測資料時,必須提交經總工程師簽字的委托書,地測科按以下規定時間提交:
1、礦井工作面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排水設備安裝滿足礦井所需的標準,應在設計前三至五周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兩周交付。
2、采區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設計前通知地測科,地質測量資料在正式設計前一個月交付。
3、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在回采面貫通后五天內提交。
4、掘進各類巷道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地測科,地質測量資料在設計前十五天交付。
5、小型設計所需的地質測量資料事先聯系,商定提交期限。
6、重要井巷貫通工程,根據設計圖紙,在總工程師的主持,通過業務會議共同確定貫通允許偏差,保證地測人員有足夠的測算時間。
三、地測防治水科與施工單位業務聯系
1、地測科向施工區隊提供掘進地質說明書,作為編寫作業規程和施工的地質依據。
2、各類巷道開口,需提前三天填寫委托書,通知地測防治水科準備資料,以便按要求放線,停頭或復工應提前三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地測防治水科,地測防治水科應及時準確地測定停頭位置,并填繪在圖紙上。
3、施工單位必須妥善管理和正常交接巷道的中腰線,如果跑線,應及時通知地測防治水科進行檢校。
4、在測量給線,地質調查和超前鉆探探煤厚時,施工單位應密切配合,提供方便,地測防治水科應隨時把掌握的資料通知有關部門。
5、當掘進巷道將要貫通或進入危險區前,地測防治水科必須按規定的安全距離,以通知單形式事先通知施工單位及有關部門。
(1)貫通工程工作面間的距離剩余不少于20米
(2)距積水實際邊界30米,必須超前探放水。
(3)石門掘進距煤層垂距10米。
四、地測防治水科要做好業務保安工作,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礦井安全規程》中關于地質、儲量管理、測量方面的安全、生產規定。
五、本制度由總工程師、地測防治水科長監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