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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2-17 13:19 來源:煤礦安全網

    耙裝機司機安全生產責任制
       耙裝機司機是耙裝機規范操作、維護保養、故障排除,確保耙裝機安全運行的直接責任者,對本班次的耙裝機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要按照“三大規程”施工。耙裝機司機必須熟練掌握耙裝機的結構、性能及工作原理,并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耙裝機司機必須熟悉所用設備的性能、構造、原理,掌握一般性的維修保養和故障處理技能。
       第2條   堅持使用耙裝機上所有的安全保護裝置和設施,不得擅自改動或甩掉不用。
       第3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第4條   在淋水條件下工作,電器設備要有防水措施
       第5條   檢修或檢查耙裝機時,必須將開關閉鎖,并懸掛有“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6條   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情況。要嚴格實行“手指口述”,在試車前應發出信號,嚴禁耙裝機兩側及前方有人。
       第7條   遇有大塊巖石或耙斗受阻時,不可強行牽引耙斗,應將耙斗退回1~2米重新扒裝,以防斷繩或燒毀電機。
       第8條   當耙斗出繩方向或耙裝的夾角過大時,司機應站在出繩的相對側操作,以防耙斗竄出溜槽傷人。
       第9條   在拐彎巷道耙裝時,若司機看不到工作面情況,應派專人站在安全地點指揮。
       第10條   耙裝機發生故障時,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后進行處理。
       第11條   工作面裝藥前,應將耙斗拉到溜槽上,切斷電源,用木板擋好電纜、操作按鈕等。放炮后,將耙裝機上面及其周圍巖石清理干凈后,方可開車。
       第12條   在扒裝過程中,司機應時刻注意機器各部的運轉情況,當發現電氣或機械部件溫度超限、運轉聲音異常或有強烈震動時,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13條   按《操作規程》、《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定安全使用耙裝機,扒裝前必須對耙裝機全面檢查,當確認無誤時,先空載試車,無異常方可進行扒裝工作。
       第14條   往耙裝機卸料槽下填車或向外推車時,耙裝機必須是在停電狀態下;處理故障期間,也必須在停電狀態下。
       第15條   耙裝機司機在耙裝機電機運行期間不得離開崗位,手不得離開操縱桿。
       第16條   扒裝期間,耙斗行程內(包括兩側到巷幫)不得有任何人員,服從本班班長的指揮,配合全班人員完成扒裝任務。
       第17條   耙裝機運行期間,擁車人員及司機不得觸摸耙裝機轉動部位。
       第18條   耙裝機必須固定牢固,耙裝機兩幫護攔、迎頭平行作業護欄(網)、紅外線閉鎖裝置、機前照明必須按規定使用。
       第19條   嚴格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
       二、責任追究
       第2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耙裝機司機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己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1條   在耙斗行程內有人而開機或開機時有人行走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耙裝機作業時無照明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耙裝機操作側安全間隙不夠而耙裝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4第   移動耙裝機時帶電牽引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5條   耙裝機不停電閉鎖允許他人進入耙裝區域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不按作業規程使用耙裝機回頭輪聯接裝置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7條   耙裝機在大于5°的上、下山不使用穩繩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8條   耙裝機卡軌器松動的,耙裝機司機負主要責任。
       第29條   耙裝機鋼絲繩斷絲嚴重而繼續使用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0條   耙裝機無擋矸欄或防繩欄而使用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檢查本崗位開工前、施工過程中的危險源辨識、安全確認和規程措施等現場落實等,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迎頭平行作業護欄(網)、紅外線閉鎖裝置不齊全或不完好而進行操作的,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嚴格執行互保聯保、班前安全預想(提出安全防范措施),菜單式交接班、井下文明行為等制度,耙裝機司機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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