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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部副部長崗位責任追究制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30 16: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機電部副部長崗位責任追究制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部副部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作業人員屢次違章作業行為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
       2、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副部長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照報告程序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機電部副部長對分工范圍內煤礦的機電、運輸設備管理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4、所屬煤礦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機電部副部長應負重要責任。
       5、按照分工未及時進行現場機電、運輸系統安全檢查,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解決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6、在機電部副部長參加的煤礦有關設計規程措施編制時,出現明顯機電技術失誤和決策失誤的,機電部副毛遂自薦負直接責任。
       7、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8、未完成分工范圍內的工作,機電部副部長負直接責任。
       9、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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