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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珠煤業調度通訊系統運行管理制度(暫行)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10-15 16: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正珠煤業調度通訊系統運行管理制度(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公司調度通訊系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通訊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煤礦安全規程》、《MT405-1995煤礦生產調度自動交換電話交換總機通用技術條件》、《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等行業標準,結合瑞泰公司有關文件要求和公司系統使用管理實際,特制定本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正珠煤業及所有下屬區隊。

      第三條 各區隊必須加強調度通訊系統管理,明確分工,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確保系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章 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及MT405-1995煤礦生產調度自動交換電話交換總機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調度通訊系統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錄音功能:系統應具備手動錄音、自動錄音及手動和自動兼備的任一種功能。

      (二)匯接功能:系統可通過中繼線可與其他各種制式的電話交換機和其他調度電話總機連接;調度與中繼用戶通話過程中需暫停時,具有將中繼用戶保留的功能;具備匯接接口,通過匯接裝置,總機用戶線應能與瑞泰公司通信裝置連接。

      (三)選擇性能:自動調度交換總機可選擇會議通話、顯示/計時/錄時、自檢、有線無線轉接、連選、數據修改等性能。

      (四)調度功能:調度應能通過手機以及雙工擴音對講方式與任一自動用戶和直通用戶進行無阻塞通話,并具備任一用戶呼叫調度時調度臺上應有可見可聞信號,調度臺呼出時用戶摘機后自動截鈴;調度應能與任一個、一組或全部用戶實現緊急呼叫、通話,并具備任一用戶緊急呼叫調度時,調度臺上應有區別于正常呼叫的可見可問信號,調度緊急呼出時用戶摘機后立即截鈴,且錄音設備自動或人工投入;局內用戶相互通話及局內用戶通過中繼與外局用戶通話時,總機臺上有可見信號,并應具備監聽、插入、強拆功能;調度應能向久不掛機用戶催掛;能發出通播信號,同時自動或人工投入錄音設備。

      (五)交換功能:以自動接續方式實現自動用戶之間及自動用戶和調度間的通話;以人工接續方式實現直通用戶之間及直通用戶與調度之間的通話;通過調度轉接實現直通用戶與自動用戶間的通話。

      (六)顯示功能:總機臺上每門用戶至少應具備用戶呼叫調度、調度呼叫用戶、用戶通話、緊急接收、緊急發送等顯示。

      第五條 調度通訊系統的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礦行政電話與調度電話分開,行政電話與市政電話聯網。

      (二)礦井重要部位應安有與調度直通的電話: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機電硐室、采掘工作面、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礦井地面變電所和地面通風機房以及認為重要需經常聯絡的場所。

      (三)機房電源與入井電話線路有防雷保護,井下電話為本安型。

      (四)井筒電話電纜不應少于2條,同時使用宜分設于不同的井筒中或設在一個井筒的不同間隔內,相互之間應有聯絡電纜。

      (五)礦通信有可靠的供電電源。

      (六)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制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調度交換機的本質安全電路應符合GB3836.4及GB3836.1要求.

      (七)系統設備必須具有“MA”標志證書及產品合格證。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并貼合格證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六條 調度通訊系統的使用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井下電話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二)信息中心負責井上下通訊線及大巷內的通訊線的敷設、維護工作,并給各工作面的施工單位提供足夠的號碼資源和對接點。

      (三)各施工單位負責對節點至工作面(裝機點)的通訊電纜及電話機維護和使用。

      (四)調度員負責監視系統設備的運轉情況,有故障立即通知維護人員,并做好中心站運行日志,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后向有關負責人匯報。

      (五)井下各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范規定的要求敷設通訊電纜,要整齊、無明接頭。

      第七條 調度通訊系統的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信息中心定期對調度通訊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查。

      (二)各單位或維護人員發現調度通訊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匯報并核實。

      (三)各有關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調度通訊裝置的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設備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

      (四)信息中心要確保井下調度通訊系統安全、可靠不間斷運行,出現故障及時排查,以保證井下調度通訊暢通。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八條 信息中心應配備滿足調度通訊系統使用需要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系統的基本原理并能熟練地操作使用系統,有現場實踐經驗,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九條 信息中心和安全監察部負責調度通訊系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公司必須將調度通訊系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范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十條 調度室與信息中心負責系統日常使用管理。值班員應認真監視和詳細記錄系統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志。

      第十一條 信息中心要建立調度通訊系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制度,技術資料要妥善保存,并做好設備臺賬的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二條 各區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察部和信息中心依據安全管理標準和礦井生產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入井調度通訊設備無“兩證一標志”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調度通訊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或系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時,影響調度通訊或出現安全生產隱患的。

      (五)未按照規范要求在規定地點安裝調度通訊電話的。

      第十三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調度通訊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信息中心

      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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