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處理規定
瓦斯超限事故分析處理規定
總 則
為切實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為事故,認真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追查處理,杜絕重大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瓦斯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總工程師是瓦斯超限事故處理的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通風副總工程師是瓦斯超限事故處理的直接責任者。
(二)安監為瓦斯管理的監督檢查部門,地測是瓦斯管理的相關部門,通風是瓦斯超限事故的管理責任部門。
第二條 瓦斯超限的預防
(一)采區設計和階段設計必須由總工程師組織,有“一通三防”等業務部門集體會審。設計必須充分考慮瓦斯防治,為“一通三防”現場管理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二)堅持“可保盡保、應抽盡抽”原則,對高突工作面必須由集團公司統一組織驗收,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一通三防”系統不健全的,堅決不準投入生產。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組織施工,保證通風系統穩定可靠,采掘作業面風量充足,監測傳感器的數量、安設位置、斷電值、靈敏程度符合規程要求。
(四)地測科要收集整理打鉆資料,及時準確地預報地質構造,以便有關單位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防止瓦斯異常涌出。
(五)施工單位班(隊)長、測氣員,發現迎頭地質構造異常(遇斷層,煤層突然變厚、變薄時),要及時向礦調度所匯報。
(六)加強采掘工作面的頂板管理,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嚴防冒頂事故;加強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管理,加強上下隅角的充填,杜絕局部瓦斯積聚。
(七)加強瓦斯抽采工作。抽采與生產單位要確保打鉆質量和瓦斯抽放效果,杜絕炮后瓦斯超限。
(八)加強電氣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局扇的正常運轉,杜絕因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瓦斯超限和排放瓦斯。
(九)加強局部通風管理。要確保掘進工作面風量充足,迎頭嚴禁空風筒,甲烷傳感器、便攜儀要掛在距迎頭5m以內位置。
(十)凡井下局扇停電、停風、停抽(影響抽采效果)、更換風筒,必須提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執行。
(十一)通風科和通風區要對采掘面的通風系統和各種監測儀器、儀表定期檢查和校核,并做好檢測記錄。
第三條 瓦斯超限的現場處理
瓦斯超限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并向調度所匯報。瓦斯是否超限以甲烷傳感器監測值和測氣員現場測定值的最高值為準。高突采掘面的生產單位,每小班必須由隊長以上干部跟班指揮,通風區要安設專職測氣員隨時檢測現場瓦斯情況,嚴禁測大報小和檢測不到位等弄虛作假行為。
第四條 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
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管理原則。無計劃造成瓦斯超限濃度在3.0%及其以上的,由礦長親自組織追查(礦長不在單位時,由礦總工程師和安監處長聯合組織追查);瓦斯超限濃度在3.0%以下的,由礦總工程師親自組織追查(總工程師不在單位時,由安監處長親自組織追查)。凡因供電及電氣設備原因造成的無計劃超限,機電副礦長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參加追查分析。井下發生瓦斯超限時,調度要立即通知有關負責人組織追查,事故追查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由調度負責通知。
第五條 瓦斯超限事故的排除
瓦斯超限后必須及時處理,恢復生產。通風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安監,調度、生技、機電等部門及現場生產單位人員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直到瓦斯超限事故排除。現場生產條件符合規程及有關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六條 對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負有責任的單位處理。處理辦法由各礦自行規定。
(1)、因局扇運轉不正常造成瓦斯超限的。
(2)、因風筒脫節或風筒出風口超距造成瓦斯超限的。
(3)、因工作面超采、超掘或掉頂、片幫造成瓦斯超限的。
(4)、因通風系統調整不及時,風量不符合規程規定造成瓦斯超限的。
(5)、因風門打開不關或損壞造成瓦斯超限的。
(6)、因上風巷斷面達不到《規程》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
(7)、因打鉆措施落實不到位或抽放系統造成抽放濃度低,導致瓦斯超限的。
(8)、因誤揭煤、誤透老峒或采空區造成瓦斯超限的。
(9)、在抽采泵無計劃停水或停電造成瓦斯超限的。
(10)、作業規程規定防止瓦斯超限(充填、回柱、回棚等)措施未落實到位而造成瓦斯超限的。
第七條 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匯報制度
調度和通風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記錄臺帳。調度所要安排專人記錄追查會內容及瓦斯超限事故追查處理報告單,并及時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及瓦地院值班匯報。對有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計劃實施前2小時,必須將由礦分管領導簽字的計劃單傳送到集團公司調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