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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31 14:12 來源:煤礦安全網

    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
       
       第一條 瓦斯超限必須作為事故,及時嚴肅查處。
       第二條 瓦斯超限實行分級追查處理原則。無計劃原因造成瓦斯濃度在3.0%及以上的,由礦長(經理)親自組織追查[礦長(經理)不在單位時,由總工程師和安監處長聯合組織追查],瓦斯濃度在3.o%以下的,由礦(公司)總工程師親自組織追查(總工程師不在單位時,由安監處長親自組織追查)。凡因供電及電氣設備原因造成瓦斯無計劃超限積聚事故,機電礦長(經理)或機電副總工程師必須參加追查分析
       第三條 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每起無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必須嚴肅處理到有關責任人,嚴禁以罰代管、以罰代查。
       第四條 有計劃造成的瓦斯超限積聚,計劃實施前2小時,必須將礦(公司)分管領導簽字的計劃單傳送到集團公司調度室,否則按無計劃超限追查論處。
       第五條 規范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程序。包括:查清事故經過及基本情況;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對事故提出針對性防范措施;按統一格式形成文字材料(附表)。參加追查處理的人員均要在事故查處報告上簽字(組織追查人員必須簽字);當日18時之前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傳送查處報告(查處時段為前一天14時至當日14時)。
       第六條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必須高度重視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工作,對礦(公司)上報的追查處理報告,生產技術部、瓦斯地質管理研究院及安監局認真把關,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責成礦(公司)重新追查處理,并對組織事故追查處理者提出通報批評。
       第七條 對瓦斯超限事故隱報、瞞報、漏報及遲報的,一經查明,按瓦斯超限分級追查管理的原則,責成礦長(經理)或總工程師、安監處長寫出書面檢查,傳報集團公司。
       第八條 集團公司“一通三防”督查組要把瓦斯超限追查處理作為重要督查內容,對于追查處理不嚴肅、責任者處理不到位的,將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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