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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管理規定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31 14:10 來源:煤礦安全網

    淮南礦業集團瓦斯管理規定
       
       第一條 淮南礦業集團所屬各礦均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瓦斯嚴重威脅礦井安全生產,為進一步強化瓦斯管理,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采區回風道、采掘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嚴格按0.8%管理。當采掘面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0.8%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業地點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并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三條 綜(機)采工作面經抽放瓦斯和增大風量措施后,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0.8%以下時,可編制專門的瓦斯濃度放限安全措施,經集團公司批準,瓦斯最高放限濃度不得超過1.5%。
       第四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新采區,必須采取獨立通風。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該回風串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有瓦斯噴出或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煤(巖)與無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回風,可串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
       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地點的進風流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按0.5%管理,當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達到0.5%時,必須停止被串地點的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開采突出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由礦總工程師負責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并報告集團公司總工程師
       第六條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點必須做到無瓦斯積聚、無瓦斯超限作業,采掘工作面內或其它巷道出現瓦斯積聚(瓦斯濃度達到2%或以上,體積達到0.5立方米),附近20米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第七條 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的回采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掘進工作面,以及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區域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抽放瓦斯措施,否則不準生產。
       第八條 采掘工作面回流瓦斯濃度經常處于臨界狀態或經常超限的,必須停止生產,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堅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則,瓦斯超限必須停止工作,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對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嚴肅處理,對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無有效防范措施的不準恢復生產。
       第十條 因停電、檢修等原因,礦井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后,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明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因停電使局扇停止運轉時,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證明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局扇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人工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如果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時,必須按規定處理瓦斯。
       第十二條 嚴格盲巷管理,建立盲巷管理臺帳。生產技術部門應從巷道布置、技術管理和生產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盲巷發生,一旦出現盲巷,必須在24小時內予以封閉(混合氣體超過3%時要立即封閉)。掘進工作面中途確需停風時,必須有礦總工程師批準的停風、停工報告。停風后,由通風區設置密閉,打上柵欄,揭示警標。封閉前,生產單位必須撤除或切斷盲巷內電氣設備電源、電纜、風水管路及鐵道等。
       第十三條 啟封密閉前,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救護隊打開密閉,進入盲巷內檢查瓦斯,逐段恢復通風。實現正常通風后,瓦斯濃度降至1%以下時,非救護隊人員方可進入。
       第十四條 嚴格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1、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濃度達1.5%時,必須停止工作,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所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必須備有風帳(在建有抽放系統的工作面還應備有瓦斯抽放管),當上隅角瓦斯積聚或超限時,應立即停止工作,采取掛風帳或埋管抽放等措施進行處理。
       3、因上隅角空間過大,造成瓦斯積聚或超限時,采煤隊要采取放頂或充填等方法進行處理,消除瓦斯積聚或超限。
       4、工作面上隅角要按作業規程的要求,及時回柱、收作、縮小上隅角空間。上隅角回柱、收作不得滯后采空區切頂線。
       5、上隅角回柱時要經測氣員檢查瓦斯,生產單位要灑水滅塵,回柱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回柱造成頂板大量冒落,造成瓦斯超限,并要防止產生摩擦、撞擊火花。
       6、上隅角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監測報警儀并設監控甲烷傳感器,以便連續監測。
       第十五條 井下所有放炮地點都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瓦斯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
       1、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工作地點瓦斯濃度的檢查次數每班不得少于3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面,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0.8%的采掘面,串聯通風、巷道貫通及石門揭煤或瓦斯涌出異常的工作地點都必須配備專職測氣員,經常檢查瓦斯濃度變化情況。其它采掘面、機電峒室以及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的巷道都要安設測氣員巡回檢查瓦斯。
       2、測氣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每次檢查瓦斯的結果都必須認真記入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測氣員要嚴格按照瓦斯循環檢查圖表的要求進行“三測三報”,專職測氣員只檢查一頭或一面的要隨測隨報。檢查發現瓦斯濃度異常或超限時,測氣員必須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然后進行處理,并向礦調度所和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匯報。
       3、回采工作面的測氣員要認真檢查工作面進、回風流、上隅角、煤壁、切頂線、老塘、工作面風流、鏈板機槽、機尾、煤機附近、支架頂部等處的瓦斯;掘進工作面的測氣員要認真檢查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內風流、巷道迎頭及回風流、煤壁、巷道底板、鏈板機槽、機尾、巷道頂部及高冒處的瓦斯。
       4、測氣員必須嚴格執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制度,采煤工作面的專職測氣員在上隅角交接班;掘進工作面的專職測氣員在掘進巷道迎頭交接班(迎頭不進尺可在本頭電話或局扇附近交接班);其他測氣員要在測氣隊長指定的某處安有電話的地點交接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離崗。
       5、嚴格執行通風調度中心值班人員審閱瓦斯調度臺帳的工作制度,掌握井下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有關領導,通知相關基層單位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嚴格執行測氣隊長審簽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七條 重點瓦斯日報的填報必須及時、準確,審批程序齊全,每天送礦長審閱、總工程師審批。
       第十八條 生產礦井通風瓦斯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要符合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煤機司機、電瓶車司機等下井時都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式瓦斯檢測儀。
       第二十條 對井下停風地點要進行瓦斯、氧氣檢查.并符合《規程》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一井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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