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檢員井下交接班制度(修訂版)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2-07-19 10:00
來源:煤礦安全網
瓦檢員井下交接班制度(修訂版)
為了進一步加強現場管理,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瓦檢員井下交接班制度。.
1、負責巡回檢查的瓦斯檢查員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到交接班地點的時間應在距下班時間30分鐘之內,不得提前。
2、負責定崗的瓦檢員在工作面進行交接班,等下班瓦斯檢查員巡視工作面情況后履行現場交接班簽字手續。
3、交班瓦斯檢查員要向接班瓦斯檢查員交待清楚:工作面情況、現場存在的隱患及已采取的措施或應采取的措施、檢查路線、檢查點數、上級領導的有關指令等,接班瓦斯檢查員要在交班瓦斯檢查員記錄本上簽字。
4、瓦檢員交接班時,交班人與接班人要同時向通風工區進行電話匯報交接班情況,通風工區并做好瓦檢員交接班記錄。
5、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如:處理風筒斷開、恢復局部通風、處理瓦斯等不能趕到指定地點交接班時,必須電話向值班干部進行匯報你所在的位置、通風、瓦斯情況,接班瓦斯檢查員到你所在的位置進行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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