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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6-18 16:07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必須及時處理。
      2、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恢復正常通風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通風、瓦斯檢查人員,確認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20米的巷道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3、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集團公司通風處、安監局審批,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4、主要通風機恢復通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
      2)在恢復礦井通風系統后,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3)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復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面檢查,只有在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里逐級送電。
      5、任何局部排除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原則,嚴格控制風量,嚴禁一風吹,局部通風機嚴禁發生循環風,同時執行以下規定:
      1)已采區因停電或其它原因,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恢復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停風區內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動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2)任何排放瓦斯,排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其回風流流經的路線,都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或警戒,停止其它一切工作。
      3)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先進風后回風依次進行,一個采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臺風機進行排放,只有第一臺風機排放巷道瓦斯結束,且串聯風流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臺風機方準送電。瓦斯進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均勻后,瓦斯濃度分別不得超過1%和0.75%。
      排放盲巷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3%。
      4)回采工作面進風巷開口未形成全風壓通風的地點,排放瓦斯時,全風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6、“三級”排放瓦斯原則
      1)采掘工作面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分鐘,由瓦斯檢查工進行排放;停風時間在30分鐘至8小時以內,或雖未超過30分鐘,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2.0%,由瓦斯檢查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匯報通風調度,由科隊值班人員提出排放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2)停風時間超過8小時,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低于3%時,排放瓦斯由通風管理部門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滅隊的干部(或瓦檢班長)進行排放。
      3)排放已封閉巷道內(不包括聯通采空區)的瓦斯時,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通風管理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單位會審后,由通風管理部領導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4)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通風管理部提出書面措施,經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進行排放。
      7、排放瓦斯時,安監科必須派人現場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若發現違章排放或發現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責令停止排放瓦斯工作。
      8、瓦斯濃度超過3%或者專門制定措施進行瓦斯排放,應在排放瓦斯記錄本上記錄清楚。
      9、嚴格局部通風管理,施工隊組必須保證局部通風機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于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停電單位提出申請報告,經有關業務部門審批后,通知有關區、隊,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10、因各種原因造成無計劃停風,各施工隊組應立即向調度室和通風管理部(隊)匯報,并根據停風時間和影響范圍等具體情況立即采取措施,盡快恢復正常通風。恢復通風前,必須由瓦檢員檢查停風區內瓦斯濃度,只有停風區內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0.5%時,方可人工啟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
      11、其他注意事項
      1)有計劃排放瓦斯前,通風管理部要組織召開協調會,在會上要做計劃,通知有關隊組和人員。排放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向安監、通風和調度等部門和人員匯報。
      2)排放工作結束后,瓦斯檢查人員要對巷道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開。
      3)開啟封閉巷道通風設施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
      12、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制訂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后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在排放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聲光瓦斯報警儀。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制設施的位置,瓦斯探頭的監測位置,必須做到文圖齊全,并在圖上注明。
      3)明確停電撤人范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峒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4)排放瓦斯流經巷道內的電氣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并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
      5)瓦斯排放完后,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系統和電氣設備必須完好,只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并穩定30分鐘后,方可指定專人恢復供電。
      6)加強排放瓦斯的組織領導和明確排放瓦斯的領導組人員名單,落實責任。
      7)批準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各參加排放瓦斯的單位分別向本單位有關人員貫徹,責任落實到人,并簽字備查。
      8)排放瓦斯時,局部通風機嚴禁發生循環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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