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礦井通風系統管理制度
1、礦井必須有獨立、完整、合理的通風系統。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系統、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2、改變全礦井、一翼或一個水平的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審批;改變一個采區的通風系統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審批;采區以下通風系統調整時,由通風管理部技術負責人審批。
3、礦井每年在安排生產銜接計劃前必須由通風管理部根據礦井產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況,進行該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工作,并應分采區進行通風能力核定。通風能力必須大于生產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生產組織部門必須嚴格按照通風能力核定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4、礦井要從供電系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面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風,安檢科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并有記錄可查。
5、采掘工作面投產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對采掘工作面進行專項通風驗收,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不準開工生產。
6、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嚴禁出現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交聯通風、擴散通風。
7、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頂區。
8、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和采空區連通的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永久密閉,全部封閉采區。
9、凡因生產需要綜采面搬家倒面調整系統時,生產業務部門必須至少提前5天書面通知通風管理部,以保證通風管理部門有一定的系統調整準備時間。系統調整完畢,經通風管理部確認,通風系統完善、穩定、合理后,生產業務部門方可通知該面開工驗收,否則,不準進行生產。
10、井下所有地點均不得采用鉆孔、圍巖、采空區以及通風設施的漏風構成全風壓通風系統。
11、井下所有通風巷道必須達到規程規定的最低風速要求,否則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12、為便于風量調整和保證通風系統的布局合理,生產部門在安排生產時應力求均衡生產,不應在一個采區集中生產,并符合在一個采區內布置采煤工作面不超過2個和掘進工作面不超過4個的要求。
13、安全監察部門要密切注意小煤窯動態,地測科要及時向通風管理部提供井田范圍內小窯的位置、范圍及活動情況。凡小煤窯活動頻繁地段,必須經常派專人進行檢查,發現越界開采,及時向調度室報告,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防止與小煤窯無計劃貫通,保證通風系統的獨立完善。
14.通風系統技術管理
14.1礦井通風系統
1)礦井通風系統應合理可靠、風流穩定、易于管理。
2)多風機聯合運行通風系統,在滿足風量按需分配的前提下,各主要通風機的工作風壓應接近,當通風機之間的風壓相差較大時,應減小共用風路的風壓,使其不超過任何一個通風機風壓的30%。
3)每一生產水平和每一采區,都必須設置專用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段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4)井下爆破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
5)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6)礦井風量核定
a)每年12月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通風管理部牽頭,各業務科室配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公司“礦井風量計算方法”,制定第二年的礦井年度通風能力核定,并根據礦井總風量核定礦井年生產能力,驗算各井巷風速是否超標等。
b)《風量核定》作為井下各用風地點的配風依據,各地點作業規程中風量計算應與《風量核定》相一致。如礦井總風量不能滿足生產計劃要求,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采取措施,堅持以風定產、定頭面,不得超通風能力生產。
c)礦井及各工作面在采掘過程中瓦斯突然增大、遇構造改變采掘工藝等需進行系統或風量調整時,應及時制定補充措施,按上述審批程序批準后執行。
14.2采區通風系統
1)采區巷道布置不得少于四條, 并至少設置一條為專用回風巷,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或高度,嚴禁將一條上、下山或采區的風巷分為兩段。
2)采區應該有足夠的供風量,并按需分配到各個采、掘工作面。
3)采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都應采用獨立通風。有特殊困難需要串聯時應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一次。高瓦斯礦井嚴禁兩個回采工作面串聯通風。
14.3采面通風系統要求
1)綜采工作面采用五巷布置,采用三進兩回通風方式,橫川間距不大于50米。
2)采煤工作面進、回風順槽巷道斷面應能滿足通風要求,綜放面進風、回風順槽斷面不小于18m2。
14.4串聯通風要求
1)采區、工作面順槽掘進的開口,可以串聯通風,但必須在掘進到安全煤柱界線或回采工作面停采線時開掘第一個橫川,進行風橋施工。只有在風橋施工完畢,形成分區通風后,方準繼續掘進。
2)回采工作面在掘進巷道時揭露地質構造,需要打繞道時,也必須在工作面開采前完成,不得在回采期間串聯通風穿巷。特殊情況下,如回采工作面在開采過程中遇無炭柱、斷層等,確需新穿巷道時,可以串聯通風,但只能串聯一次。并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對于其它必須施工的臨時工程,構成全風壓通風確有困難的可以串聯通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一次,串聯通風要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4)井下所有采用串聯通風地點,本地點施工措施中必須制定串聯通風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方可進行。
5)進行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專項措施。被串聯工作面的局扇前3-5米,必須安設瓦斯斷電裝置,當瓦斯濃度超過0.5%時,立即自動切斷被串聯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14.5綜放工作面上隅角通風通道維護管理規定
1)橫川每隔50米布置一個。
2)所有橫川要有足夠的支護強度,橫川口支護完好,且橫川內無雜物、浮煤。
3)尾巷橫川、輔助回風巷兩個橫川之間采用點柱配合木垛進行沿空留巷。
4)回采工作面每推進4米必須剪網。具體方法為:
a)橫川內至少打兩個木垛,其中一個靠近尾巷口處,另一個靠近輔助進風巷口處,在輔助進風巷內橫川以里1m打一木垛,再在橫川正對機頭方向距橫川口1.2米打一木垛,保證交叉點的支護強度。
b)當回風巷為錨桿、錨索支護時,在輔助進風巷煤柱側距煤柱0.8-1米每隔5-10米打一木垛,木垛之間每根板梁下打設木點柱。將回掉煤幫柱后通道內的片幫煤清理干凈,保證通道內通風斷面。
c)打設點柱、木垛必須在尾巷橫川進入采空區前完成,木垛、點柱打設必須牢固可靠、迎山有力。橫川內的木垛數量根據橫川的長度要適當增加。規格:木垛采用1.2米板梁,點柱直徑不小于180mm。使用板梁進行超前支護的巷道,點柱必須使用上端為瓦口的木點柱,并打在板梁下。
5)進風端頭錨索提前5米退掉,錨桿提前3米取掉托采、螺母。進風巷切頂柱至老塘的懸頂距離不得超過5米,否則必須強制放頂。
6)橫川在進入老塘前一天啟封臨時密閉檢查處理,然后臨時封閉,進入老塘時開啟。
14.6減少漏風,提高有效風量
1)進、回風井間,主要進、回風巷之間應保持一定間距,并盡量減少進、回風巷間的聯絡巷,必須行人或通車的聯絡巷則必須保持足夠的長度,以便在其中安設兩道以上的正反向風門。
2)正確選擇通風設施的安設位置和種類,提高設施的建筑質量,減少設施漏風。
3)采空區和不用的通風巷道必須及時密閉。地表附近的小煤窯和古窯及時查明,標在圖紙上,與小窯連通的巷道必須修筑可靠的密閉,必要時要填砂,填土或注漿。有關的裂隙也必須填堵或注漿,嚴防漏風,漏水。
4)漏煤眼、煤倉下口采取設置擋煤皮帶等措施防止漏風。
14.7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米、入口寬度不小于1.5米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采區變電所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