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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龍煤礦調度室匯報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6-02 22:08 來源:本站原創

      馬龍煤礦調度室匯報制度

      1、調度逐級匯報制度。井下各區隊、調度室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和內容,向礦調度室匯報當日、當班作業計劃完成情況、生產動態和下一班、下一天的工作重點。礦調度室必須按領導和上一級調度室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逐日把當日的生產任務、產銷存、貨款回收等情況,向領導和調度室匯報。

      2、周五匯報制度。礦井每逢周五,要將生產計劃完成情況、本周生產活動分析和下周的生產安排和措施,于當日的中午12點以前通過協同辦公發往公司調度室。

      3、專題匯報制度

      (1)各單位提交的工程驗收、停電、停風、停水等有關申請單必須在分管礦領導或值班礦領導簽字批準后,于前一天16點以前報調度室,以便調度室通知有關單位做好工作安排。如果在批準的時間內完不成任務而出現超時影響生產的,按影響時間每10分鐘扣責任單位值班領導罰款50元。

      (2)施工單位嚴格按申請單作業,并實時向調度室匯報開工、竣工時間及施工情況,如不按規定匯報,每出現一次,扣責任者50元。

      (3)對沒有提交申請單又沒有經過礦領導批準、調度室同意,擅自進行計劃外項目作業的,對其他單位造成影響的,對責任單位領導和值班領導各罰款200元。每影響10分鐘扣責任者和單位值班人員各1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礦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分析并按責任大小進行處理。

      (4)現場出現其他因素如停電、停風、停水等影響生產時,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開始及結束時間,不按規定匯報、每少匯報一次罰款50元。

      (5)現場如遇有特殊地質構造、安全隱患等非正常安全生產安全狀況時,區隊管理人員與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如不按規定要求匯報、匯報不實或隱瞞不報,對責任人罰款100元,同時對跟班隊長、值班人員各罰款50元。

      (6)生產調度匯報:每班接班后30分鐘內,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當班出勤人數、現場情況和當班作業計劃;同時交班后30分鐘內,班組長必須向調度室匯報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匯報內容必須真實準確。每遲報一次扣責任者50元,一次不匯報或匯報內容不真實扣責任者50元。井下區隊跟班人員每班不少于2次向調度室匯報安全生產情況,每少匯報一次罰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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