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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資金和物品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2-03-01 11:30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資金和物品管理制度

      為嚴格執行國家煤礦職工勞動保護的各項要求,保證我公司廣大干部職工得到各項勞動保護,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度管理制度

      安全資金管理制度

      為加強安全資金的使用、明確安全投入,充分發揮其在安全生產中的效用,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資金的提取:

      安全資金必須按國家上級政府有關規定例出計劃項目,于安全生產無關項目不得例入到安全資金使用中。

      購進的機電設備必須有安全標志和安全保護裝置,造成項目不全由供應單位負責。

      安全資金計劃例項應遵循下例原則

      固定資產的較大安全系統工程和重大隱患處理工程(一通三防系統)人員運輸系統及配套工程。

      改善安全生產環境和條件,增強礦井抗災能力所需的安全設備、設施(安全監測、電氣保護、機械保險裝置)。

      提高各級安管人員和職工安全技能培訓和安全所需的裝備、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投入使用等。

      安全資金計劃編排

      要按照輕重緩急、分項資金落實的原則,編制年、季、月安全資金投入計劃

      安排月度生產計劃時,安全資金與投入項目應同時編入計劃。

      安全資金計劃的實施

      安全指揮中心要有分管領導負責對安全資金項目具體安排檢查落實,并分析研究存在和需整改問題,保證安全資金計劃按時完成。

      安全技術科成本核算中心負責安措計劃編制、資金平衡、匯總、審批、報表整理。

      財務科根據安全資金計劃,保證資金的使用并負責結算。

      安全資金內的設備、材料、配備件等到貨后由供應科向安全指揮中心報告,結合有關單位對到貨設備、材料、配備件等共同驗收,對安全標志進行登記存檔。

      安全技術科參與安技工程質量和設備質量驗收,編制調整安全資金項目。

      安全物品管理制度

      一、安全物品的采購

      1、為了保證職工安全物品在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鑫運煤礦專門安排了用于配備安全物品的專項經費。

      2、采購時選擇質優價廉的產品,更要認真審查生產廠家或經銷商的生產資質和經營資質,堅決杜絕"三無"產品進入企業。

      3、采購人員在采購安全物品時,必須索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證書》、最近半年的《檢驗報告》的復印件;采購一般安全物品時,必須索取 《生產資格證》、《安監證》和最近半年內的《檢驗報告》復印件。在向經銷商采購時,除索取上述證件復印件外,還要索取經銷單位的《經營資格證》復印件。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 (LA標志)的安全物品。禁止采購假冒偽劣和變質、失效、過期的安全物品。

      4、按照國家經貿委[2000]189號文件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根據職工安全物品使用實際需要制定和編制安全物品采購年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5、安全物品采購計劃應由勞資或材料部門提出,經礦長審批后,報送安檢部門備案。

      6、安全物品應由專設機構統一組織采購。

      7、采購安全物品要遵循經濟性、實用性、節約性的原則,在商品性能、質量相同相似的情況下,應就近采購價格合理、質量優良、檢驗合格、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物品。對采購假冒偽劣或失去效能的安全物品的,要及時扣壓、上報、報廢,并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安全物品的驗收

      1、采購回的安全物品,應由使用部門代表、庫管人員、工會、勞資和安監部門檢查驗收;驗收分為質量和數量驗收。要認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安全物品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生產資質、經營資質、檢測檢驗報告、使用說明書等,觀察安全物品有無破損缺陷、各項技術參數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物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3、發現安全物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接收入庫,并責令采購部門退貨。

      4、加強驗收稽核,發現驗收程序和環節不齊全、不規范、不履行入庫手續或手續不齊備,單位財務應拒絕支付貨款。

      三、安全物品的保管

      1、建立健全安全物品保管制度,提高倉庫科學管理水平,使安全物品經常處于良好的環境中。庫管人員要熟練掌握安全物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術,庫存勞安全物品100%處于適用狀態。

      2、倉庫安全要嚴格執行公安部1990第6號文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倉庫做到低溫、干燥,安全物品不要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強堿和尖利的硬物,也不能暴曬,要搞好保管養護。倉庫要做到“四無”,即:無霉爛變質、無損壞丟失、無隱患、無老鼠;“四防”即:防潮、防壓、防火、防盜。

      3、庫存安全物品要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寬度不小于2米。

      4、科學堆碼存放,及時記載賬目卡片,經常檢查核對庫存,保持賬、卡、物相符,確保安全物品庫存期間數量準確,不缺不少。

      5、不得與酸、堿、油及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存放貨架應距地面和墻壁2OOmm以上,做好防火、防水、防盜、防潮、防蛀、防破壞、防自然災害等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物品庫存期間安全無事故

      6、嚴格安全物品的出入手續,簡化供應環節和程序,既要減少儲備和積壓,加快周轉,又必須有10%的庫存備用量,嚴禁安全物品零庫存。

      四、安全物品的發放

      1、為從業人員提供和配備的安全物品,要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試行)》(國家經貿委[2000]189號文件)和省勞動部門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嚴禁少發、漏發或超期發放安全物品。根據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安全物品。各種安全物品的材質、式樣和顏色必須符合有關工種操作安全的要求。

      2、必須根據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要求,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免費配發給從業人員相應的安全物品,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發的實物安全物品。

      3、對從事多種作業或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應按其在工作時間內勞動條件中的最差的工種發放,發放品種必須保證安全生產需要。

      4、對從事易燃、易爆及有靜電危害發生場所作業的工種,必須配備防靜電安全物品。

      5、各部門備用部分安全物品、供各種檢查、參觀、學習等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

      6、備用部分安全物品,供各種特殊情況進入生產區域的人員使用和特殊需要臨時調用。

      7、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縮減安全物品的發放范圍、降低安全物品配備標準。遇有下列情況需調整安全物品標準的,可提出調整意見,報主管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

      (1)由于生產條件、作業環境的變化需改變安全物品的品種和使用期限的;

      (2)隨著生產技術的發展,新工藝、新技術的應用以及新單位、新工種的增強,標準中沒有規定的;

      (3)各工種在規定發放標準以外需增發安全物品的。

      8、安全物品在使用期限內,非個人原因受損或丟失,應及時予以補發。因個人原因損壞或丟失的,要及進補發,但要酌情收取一定比例費用。

      9、對不按規定時間給職工發放安全物品的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耍追究刑事責任。

      10、工會組織要代表廣大從業人員,參加安全物品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報廢各環節的工作,依法維護廣大工人的切身利益。

      五、安全物品的使用

      1、使用防毒護具要根據作業人員可能接觸毒物的種類,準確地長期選擇相應的濾毒罐 (盒),每次使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效,并按國家規定,及時更換濾毒罐 (盒)兒。

      2、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對崗位的要求以及安全物品使用規則,正確佩帶和使用安全物品。

      3、要經常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物品教育,提高從業人員防護意識,督促其自學正確佩帶和使用安全物品。

      4、從業人員因各種原因脫離生產工作崗位連續三個月以上的,原領用的安全物品應相應延長使用期限。配發給個人的安全物品不得轉賣。

      5、安全監督部門要對從業人員的防護用品的佩帶和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安全物品的,不得上崗作業。對不按規定佩帶、使用的人員,除進行安全教育外,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

      6、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本單位提出配備所需安全物品的要求,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物品管理的違法行為向當地安監部門提出檢舉控告。

      六、安全物品的報廢

      1、從業人員要熟練掌握安全物品的使用和維護技能,按規定正確使用、保管和維護好安全物品,確保安全物品在安全使用期內防護性能處于適用狀態。

      2、為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安全物品原則上要執行交舊領新制度,不得超過期限使用。

      3、安全物品管理部門因工作不負責任,給從業人員配發過期和失效安全物品的,安監部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因此而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危害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4、達到下列條件之一的安全物品,必須強制報廢:

      (1)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

      (2)防護性能未達到有關標準和規程要求的;

      (3)在使用和保管期內遭到損壞,經檢驗未達到原規定的有效防護功能的;

      (4)超過說明書載明使用或保存期限的。

      5、報廢程序:

      (1)企業內的安全物品管理機構每年定期對在用和庫存安全物品進行檢查,需要技術鑒定的要送國家授權的安全物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作出報廢處理決定;

      (2)采取必要的手段對報廢的安全物品作出妥善處理,報廢后的安全物品,禁止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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