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窯峪煤業水文探測制度
炭窯峪煤業水文探測制度
二0一一年四月
炭窯峪煤業公司水文探測制度
一、委托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制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說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
依據。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
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制、能夠指導
安全生產。
三、凡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響的,應開展充水條件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四、水文地質條件復雜和極復雜的采區,在地面無法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的充水因素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
五、在煤礦受水害威脅的地區,巷道掘進前,應采用鉆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質條件。地測部門要提出水文地質情況分析報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后,方可進行施工。
六、礦井工作面采煤前,應采用物探、鉆探、巷探、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內斷層、陷落柱和含水層(體)富水性等情況,地測部門要提出專門水文地質情況報告,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生產、安監、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后,方可進行采煤,發現斷層后、裂隙、陷落柱等構造充水時,必須采取注漿加固或留設防隔水煤(巖)柱等安全措施,否則,不得開采。
七、經水文探測,探明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進行探放水,探水前必須確定探水線并繪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
1、接近水淹或可能積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鄰煤礦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暗河、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防隔水煤(巖)柱放水前;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斷層破碎帶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鉆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區域時;
7、采掘破壞影響范圍內有承壓水層或含水構造、煤層與含水層間的防隔水煤(巖)柱厚度不清可能突水時;
8、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9、接近其他可能突水地區時;
八、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設計,確定探水警戒線,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設計由地測部門提出,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九、礦井必有有“三帶”發育觀測、記錄、分析,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采掘工作面頂板突水。
十、礦井必有掌握采掘工作面底板巖性、有無含水層、含水層的富水性、距工作面的垂直距離以及含水層的水壓、采掘工作面的礦壓。采取相應安全措施,以防止采掘工作面底板突水。
十一、礦井水文探測工作應探明下列情形:
1、本區域內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范圍、埋藏條件、含水層的一般特征及補給和排泄條件,含水層間的水力聯系。以及區域內井泉調查資料和地表水體的分布情況;
2、本井田范圍內含水層巖性,埋藏深度、厚度及其變化規律,裂隙及溶洞的發育程度,以及含水層的水量大小、水位、水質和地下水動態資料;
3、礦區有關地表水體的受水面積、最大供水量和最高洪水位,以及洪水淹沒礦區范圍和持續時間;
4、地表水體主要河流、溝渠、湖泊、水庫等對含水層及采空塌陷區、老空區的補給范圍和滲漏量;
5、主要含水層對礦井的影響程度;
6、不同成因類型的斷裂構造分布規律,及其在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含水層之間發生水力聯系上所起的作用,確定最可能的導水和含水地段;
7、穿過含水層,采空區和含水斷層的鉆孔封閉情況;
8、預計礦井涌水量及其隨季節、開采范圍及深度的變化關系;
9、鄰近礦井的開發情況,礦井涌水量、水質、水溫,礦井充水條件,地下水出露情況,礦井突水現象及原因,涌水量與開采面積、深度、產量、降水量的關系等。
十二、必要時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