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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礦長資格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征求意見稿)

    作者:佚名 2011-12-11 19:10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礦長資格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征求意見稿) 
    1  范圍 
    標準規定了申請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培訓大綱和考核要求。
    標準適用于申請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培訓和考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煤礦礦長 superintendent in coal mine
    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負全面責任的人員。
    4  申請取得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1  申請取得國有重點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1.1  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
    4.1.2  應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以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4.2  申請取得國有重點煤礦以外的煤礦礦長資格的基本條件
    4.2.1  應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學歷。
    4.2.2  應具有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以及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崗位2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5  培訓大綱 
    5.1  培訓要求
    5.1.1 培訓應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煤礦礦長進行培訓和再培訓。
    5.1.2 培訓應按露天煤礦和地下煤礦分別進行。
    5.1.3 通過培訓,煤礦礦長應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及經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熟悉煤礦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理論以及煤礦重大事故防范和搶險救災的專業知識;了解煤炭工業環境保護與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具備較強的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組織、經營管理能力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指揮能力;能依靠科技進步改善煤礦的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本標準的考核要求。
    5.2  培訓內容
    5.2.1  煤礦安全生產方針及相關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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