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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煤業集團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11-10-13 19:14 來源:本站原創

    XX煤業集團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責任事故的責任者,保障職工群眾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類

    (一)傷亡事故

    指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受到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輕傷:指負傷后,需休息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

    2、重傷:指負傷后,根據國家規定經醫生診斷為重傷的(本制度指一般重傷)。

    3、嚴重重傷:凡發生下列工傷之一者,定為嚴重重傷。

    (1)頭部受傷顱骨骨折,需要開顱手術和嚴重腦震蕩的;

    (2)耳部受傷需要切除手術(含單耳)并喪失聽覺功能的;

    (3)眼部受傷造成單眼失明的;

    (4)鼻部受傷需要進行切除手術并喪失功能的;

    (5)人體的灼、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6)內臟受傷:肝、脾、肺、腎、胃等需要進行較大胸腹腔手術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7)主動脈血管斷裂造成嚴重失血的;

    (8)四肢受傷需要進行截肢的;

    (9)手足受傷:截掉手指或腳趾二個以上的(其中有一個拇指或食指的);

    (10)其它部位受傷導致中樞神經損傷或肌腱損失致殘的;

    (11)有害氣體中毒致殘的。

    4、死亡。

    (二)非傷亡事故

    指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由于生產技術管理不善、個別員工誤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壞等事故。

    1、一般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三級事故、一般電氣事故或障礙、鐵路行車一般事故或險性事故、一般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2、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二級事故、重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大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非傷亡事故。

    3、特大非傷亡事故:指煤礦一級事故、特大電氣事故、鐵路行車重大事故,特大火災事故,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非傷亡事故。

    4、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指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的非傷亡事故。

    (三)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傷亡和重大損失,但性質嚴重、影響較大的事故。可分為一般僥幸事故和重大僥幸事故:

    1、一般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僥幸事故。

    2、重大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僥幸事故。

    二、責任追究依據

    (一)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二)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

    (三)煤礦安全行政法規

    (四)上級有關規定、指示。

    三、責任的劃分

    (一)領導和管理責任

    1、單位主要領導,礦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對管理制度及上級的有關安全指示指令沒有傳達貫徹,沒有記錄;

    2、技術人員編制規程措施內容不齊全,工藝不合理,不符合現場實際,沒有審批或沒有傳達貫徹,不符合規定要求;

    3、值班領導班前安全內容布置不詳細,沒有記錄;

    4、跟班領導現場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工長(區隊長)不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安全措施落實不及時、不得力。

    6、帶班班組長違章指揮,現場安排工作沒有先安排安全,不細致全面。

    (二)相關和連帶責任

    1、相關的資料、圖紙提供不及時或內容有錯誤;

    2、規程措施審查不細,審批有漏洞或有彈性條文;

    3、專、兼職安監人員和礦組織的安全檢查人員,對本職檢查的范圍和內容應檢查到而沒有檢查到。

    (三)直接責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強,沒有做好自保、互保、聯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不對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檢查處理,就開始工作;違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

     

    四、責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過”、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堅持一事故一分析一處理,對事故責任者,按責任大小聯責處分。

    (一)對人身責任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輕傷1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60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16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5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000元。

    2、凡發生一次輕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和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2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3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8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

    3、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地面單位,按照本制度“四、責任追究的程序”中(一)款4、5、6、7項規定執行。

    4、凡發生一次1人重傷(或一次3人輕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3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5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各罰款5000元。

    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3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5、凡發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 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4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2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4000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6、凡發生一次1人嚴重重傷事故的,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事故分管副職各罰款2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1萬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分別罰款1萬元;對現場跟班管理人員或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工長給予撤職處分,并罰款4000元。

    對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4000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1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6000元。

    7、凡發生1人死亡或累計重傷3人事故的,對事故礦井罰款100萬元,對事故礦井六長中的礦長和分管副職各罰款10萬元,對礦井六長中的其他副職罰款5萬元元。

    對于相關人員,追究相關和連帶責任,分別罰款1萬元。

    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礦籍,并罰款2萬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萬元。

    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非傷亡責任事故的追究

    1、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一般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區隊長)分別罰款500元;有失誤者,罰款1000元;對于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5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800元。

    (1)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3)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處理的;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分鐘以內的;

    (5)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6)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7)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

    (8)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9)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10)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11)鍋爐缺水;壓風機風缸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12)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13)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14)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15)猴車卡座造成鋼絲繩斷股或停運時間6小時以上的;

    (16)基建施工中大型物件墜落的;基坑開挖塌方5立方米以上的;

    (17)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18)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重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1000元,有失誤者,罰款1500元;對負有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1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16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12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面、生產系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2)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面;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4)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機無計劃停風10~60分鐘(含10分鐘)的;

    (5)無風巷道未及時打柵欄或沒有警示牌的;

    (6)不按規定時間撤除采煤工作面設備的;

    (7)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8)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9)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

    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0)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包括50萬元)的;

    (11)提升設備斷繩、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混合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12)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13)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14)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15)井下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5KV以上供電系統誤停、誤送電的;

    (17)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18)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19)其他認定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特大非傷亡責任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責任事故,由礦根據事故原因和責任分析結果,對礦分管行政和技術副職分別罰款1200元;對事故單位黨政技正職、當日值班領導、負有責任的分管副職、現場跟班管理人員、工長(含隊長)分別罰款2000元;有失誤者,分別罰款3000元,對于相關和連帶責任的人員,分別罰款2000元;對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罰款3000元;對次要責任者罰款2400元。

    (1)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產系統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7)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鐘及以上的;

    (8)應密閉巷道24小時內未封閉且沒有采取可靠措施的;

    (9)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10)地面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10萬元)的;

    (11)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1

    米以上;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1米以上;

    (12)其它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責任事故。

    (三)對僥幸事故的追究

    1、凡發生一般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輕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2、凡發生重大僥幸事故的,按照發生1人重傷事故處理條款予以追究責任。

    (四)其它未盡事宜,根據事故分析結果,按照上級及集團公司有關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執行。

    五、其它規定

    1、各礦井要按照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堅持以人為本,采取有效措施,對本單位實施安全檢查和管理,保障安全生產。一旦發生事故,要按各礦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規定,迅速匯報并妥善處理。

    2、各單位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安全事故的預防、救援等各項工作。各級管理人員在布置工作和安排工人工作前必須首先安排安全措施,以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

    3、對安全生產事項負責審批和監督檢查的單位及生產職能科室,對安全事故的防范和發生負有監督檢查責任。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不得批準,并嚴格把關,嚴格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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