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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省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作者:佚名 2011-08-26 14:20 來源:本站原創

     

    山東省煤礦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安全管理,努力改善其運行條件,消除不安全因素,有效杜絕運輸中的人身傷亡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應于全省煤礦井下使用的各類架空乘人裝置。

    第三條 礦井新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在試運行后,要按照《煤礦用架空乘人裝置安全檢驗規范》(AQ1038-2007),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并經使用單位、廠家聯合組織驗收達到標準要求、符合運行條件后,方可正式投入運行。

    礦井已安設的架空乘人裝置,要按照規范由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定期進行檢驗。

    礦井每月組織專業人員對架空乘人裝置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問題采取措施,認真解決。

    第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經過安全和崗前培訓,取得安全資格及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并且嚴格執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條 省、市、縣(區)級煤炭管理部門按照本規定行使監管檢查權。

    第二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要求。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運行速度、乘坐間距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及相關標準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第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必須具備以下保護,且動作靈敏可靠。

    (一)過速保護。

    (二)欠速保護。

    (三)重錘限位保護。

    (四)上下變坡點掉繩保護。

    (五)全程急停保護。

    (六)斷繩保護。

    (七)機頭、機尾下車點乘人越位保護。

    (八)液壓驅動式架空乘人裝置還應具有驅動油壓過壓保護、驅動油壓欠壓保護和液壓油溫超溫保護。減速器設油位、油溫自動檢測報警保護。

    (九)在離機頭、機尾下車點十五米處應安裝語音提示器。

    (十)防偏擺保護。

    第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必須懸掛以下制度

    (一)司機崗位責任制。

    (二)司機操作規程

    (三)司機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檢查制度

    (五)設備包機制度。

    (六)設備周期檢修制度。

    (七)安全保護試驗制度。

    (八)鋼絲繩檢查制度。

    (九)乘人須知。

    第九條 架空乘人裝置機頭硐室內必須有以下記錄:

    (一)設備運行記錄。

    (二)司機交接班記錄。

    (三)鋼絲繩檢查記錄。

    (四)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

    (五)設備檢修記錄。

    (六)干部上崗記錄。

    第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運行巷道無嚴重變形,地面平整,上無淋水,下無積水,巷道內應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驅動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礎及鋼架結構

    1.混凝土基礎牢固可靠,未出現開裂現象;

    2.鋼架結構無扭曲變形,螺絲緊固有效。

    (二)驅動輪

    1.驅動輪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輪襯;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鍵不松動,緊固螺母不松動;

    3.驅動輪轉動靈活、無異常擺動和異常響聲。

    (三)工作閘和安全閘

    1.工作閘和安全閘閘把動作靈敏、可靠,不松曠、不缺油,閘輪表面無油跡,液壓系統不漏油;

    2.松閘狀態下,閘瓦間隙不大于2mm。制動時,閘瓦與閘輪緊密接觸,有效面積不小于設計的60% ;

    3.閘帶無斷裂現象,余厚不小于3mm,閘輪表面溝痕深度不大于1.5mm,溝寬總計不超過閘輪有效面積10%;

    (四)聲光信號

    聲光信號完好齊全、吊掛整齊,防爆報警信號靈敏可靠。

    (五)鋼絲繩無嚴重銹蝕、變形,斷絲不超過規定,運行平穩,速度正常。

    第十二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迂回輪及張緊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輪

    1.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則應及時更換;

    2.輪緣輻條無裂紋、變形,軸不松動,緊固螺母無松動;

    3.迂回輪運轉無異常聲響。

    (二) 張緊裝置

    1.能夠隨時靈活調節運載鋼絲繩在運行過程中的張力,活動部位移動靈活、不卡阻,轉軸不歪斜;

    2.重錘上下活動靈活,不卡、不擠、不碰支撐架,配重安全設施穩固可靠,重錘地坑內無積水;

    3.滑動尾輪架距滑動導軌的極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則要考慮更換鋼絲繩;

    4.收繩裝置靈活可靠。

    第十三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部件齊全完整,螺絲緊固有效,無開焊、裂紋或變形。

    (二)鎖緊裝置齊全、有效、無變形。

    (三)摩擦襯墊固定可靠。

    (四)抱索器在鋼絲繩上安裝位置,應每月移動不小于一個抱索器距離(一般為400mm)的位置,以減小抱索器在驅動輪、迂回輪處對鋼絲繩產生的扭曲應力,避免造成對鋼絲繩的疲勞磨損,延長鋼絲繩的使用壽命。

    第十四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輪系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輪、壓輪應轉動靈活,平穩、不晃動。

    (二)輪襯貼合緊密、無脫離,輪襯磨損余厚不小于5mm。托輪架穩固無變形、無位置偏移等現象。

    (三)各部件連接螺栓緊固有效,焊縫無開裂現象。

    (四)各種輪襯符合阻燃、抗靜電要求。

    第十五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鋼絲繩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鋼絲繩的檢驗與安全系數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99~402條有關規定。

    (二)鋼絲繩斷絲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5條有關規定。

    (三)鋼絲繩磨損的檢查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406條有關規定。

    (四)主運行鋼絲繩應使用表面無油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五)鋼絲繩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檢查項目主要是斷絲、磨損、銹蝕和變形等,若發現有斷股、打結或銹蝕嚴重,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或繩徑變細多少,都必須立即更換。

    (六)張緊鋼絲繩可用繩卡連接,但卡接必須可靠。

    (七)新購進的鋼絲繩在出廠前必須做消除內部應力的拉力試驗,以防止鋼絲繩在運行時旋轉。

    第十六條 架空乘人裝置的控制部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控臺各按鈕、開關靈活可靠。

    (二)指示燈指示正確。

    (三)電氣設備完好、無失爆。

    (四)啟動裝置應實現軟啟動。

    第十七條 架空乘人裝置托梁、設備等防腐良好;托梁應編號管理;巷道內纜線整齊,并應懸掛里程牌。

    第十八條 架空乘人裝置應配備1~2套救護病床(救護擔架)。

    第三章  運行規定

    第十九條 司機開車前應對架空乘人裝置進行檢查。檢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緊固;減速器或液壓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動閘是否靈活可靠;各項保護是否動作靈敏;張緊裝置是否符合要求;詳細檢查鋼絲繩及接頭狀況;檢查巷道是否存在影響運行的因素。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如危及運行安全,嚴禁開車,并立即向礦有關部門和負責同志報告。

    第二十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精心操作。

    第二十一條 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司機要隨時注意設備運行狀況,發現運行狀態突然不穩定或其它意外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運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啟動架空乘人裝置運行。

    第二十二條 操作人員因查找故障必須離開崗位時,必須按下控制臺上的“急停禁啟”按鈕,并掛上“故障檢修、禁止啟動”警示牌,并向礦有關部門報告。當對系統全面檢修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掛上“設備檢修,禁止合閘”的警示牌,并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三條 除配備的專用貨物吊籃外,嚴禁使用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吊掛運送物品。

    第二十四條 乘車人員必須一人一座,不得超員。

    第二十五條 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物品的人員乘坐。

    第二十六條 嚴禁攜帶超長物品的人員乘坐。乘車時所帶物品必須順巷道方向攜帶,不得橫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員,并且前后均應留出至少一個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時傷及他人。乘車人員攜帶物品重量不得超過5公斤。

    第二十七條 在設備運行中,乘車人員要坐穩,腳蹬穩,手扶吊桿,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和觸摸繩輪及鄰近的任何物體。乘車人員不得嬉戲打鬧,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擺動,不得超過警戒線。

    第二十八條 乘坐人員嚴禁中途下車,嚴禁來回乘坐和頻繁改乘座位,嚴禁乘坐中睡覺,不準將燈帶、衣物等掛在吊座位上。

    第二十九條 上下車場人員集中時,不得擁擠,應按順序上下,所有乘車人員必須聽從司機指揮。

    第三十條 停運期間上下人嚴禁走在鋼絲繩下方,應走人行道。

    第三十一條 架空乘人裝置每天檢修時間不得少于2小時。

    第四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一側布置帶式輸送機,一側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除安全距離符合規定外,還必須設置安全防護隔離網,隔離網須經有資質的相關部門進行設計,隔離網必須牢固可靠。

    第三十三條 對于斜巷軌道同時布置架空乘人裝置的巷道,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乘人裝置機頭、機尾最低點與軌道所運送的最高設備之間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200mm。

    (二)架空乘人裝置的吊椅不得影響軌道運輸。

    (三)架空乘人裝置與軌道絞車不得同時運行,兩者之間須有可靠的電氣閉鎖。架空乘人裝置運行時,其運行區間內不得停放任何車輛。

    第三十四條 使用可摘掛吊椅架空乘人裝置的,應設置足夠空間的吊椅存放點,做到吊椅存放整齊;同時應有保證乘人間距的措施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如與《煤礦安全規程》有抵觸時,以《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 各部門各單位及煤礦企業應根據本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實施細則和崗位責任制。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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