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水質化驗工崗位責任制
作者:佚名
2011-06-04 22:29
來源:本站原創
鍋爐水質化驗工崗位責任制
鍋爐水質化驗應根據所使用鍋爐型號、水質處理設備和工作的要求,明確水質(包括給水和鍋爐水)定期化驗的項目,保證鍋爐水質符合《低壓鍋爐水質》的標準,根據以上鍋爐水質的化驗質量標準,制定以下責任制:
1、 認真做好水質處理工作,保證鍋爐無垢或薄垢(0.5mm/a)運行。
2、 水處理設備(有預處理,加藥和除氧工藝的,則應包括相應的設備)的運行操作規程。
3、 水質檢測規程,包括水樣的采集、原水、軟化水、鍋爐水的化驗項目,化驗方法,合格標準,標準溶液的配置與標準等。
4、 化驗規定的化驗間隔時間,一般每小時一次,對于較穩定的項目,當積累一定經驗后,可延長時間。但在固定床或浮動床離子交換器快要失效時,流動床離子交換器設備剛投入使用時,應相應縮短水質化驗間隔時間增加水質化驗次數。
5、 從事鍋爐水質化驗的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獲取勞動部門頒發的上崗征后,方可持證上崗。
6、 負責水質化驗數據的整理、校驗與保管的要求。
7、 負責化驗儀器設備的定期校驗、維護和保管。
8、 負責離子交換器、再生劑的貯存和管理。
9、 負責水質化驗的各種記錄和室內的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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