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6-02 20:46
來源:本站原創
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采率,是延長礦井服務年限,保證礦井可持續發展,提高礦井經濟效益的重要措施。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加強我公司煤炭資源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2條 公司成立煤炭資源回收率管理領導小組,由副總經理(總工)、分管副總經理任組長,采掘副總、技術部長任副組長,儲量、地質、采煤等專業技術人員為小組成員。
第二章 回采率指標管理
第3條 技術部負責采煤工作面回采率的月度考核工作,每月1號前提出本月回采率考核建議指標,報月初召開的生產辦公會研究確定。
制定回采率的依據為: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定》。
2.工作面采煤方法。
3.下月(預計)回采范圍內地質構造和煤厚變化情況。
第4條 每月1號前,調度室向地測部提供統計產量,煤質運銷部向地測部提供煤質化驗資料,作為計算回采率的依據。
第5條 每月3號前地測部計算出上月實際回采率,報副總經理(總工)批準后交人資部,按規定實施獎罰。
第三章 業務管理
第6條 地測部是公司煤炭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煤炭資源的管理工作。儲量管理人員要及時到現場收集資料,并對工作面回采情況予以監督。發現丟煤立即下發丟煤通知單,對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限期整改。對發生的地質及水文地質等損失及時上報審批。
第7條 地測部每月5號前必須對本月生產范圍內的地質情況進行預報,在生產過程中要對隱伏的構造進行臨時預報,及時指導生產,減少地質損失。
第8條 技術部進行采區和工作面設計時,要優化設計方案,并選擇合理的采煤方法,盡可能地提高資源回收率,減少設計損失。
第9條 技術部必須嚴把規程措施的審批關,采掘作業規程中必須有明確減少不合理損失、提高資源回收率的具體措施。
第10條 巷道掘進過程中,必須嚴格按設計或措施施工。當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或按設計繼續施工將造成資源損失時,區隊管理人員要及時匯報并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掘進丟煤,為工作面回采創造良好的條件。
第11條 工作面回采過程中,必須按設計或措施生產,嚴格控制各采煤工序,防止出現超出設計或措施規定的各類損失(如:頂煤、底煤、浮煤、端頭損失等)。
第12條 15#煤采掘工作面探煤厚工作由技術部負責安排實施。探煤厚報表經技術部審核后,當日內報送副總經理(總工)、分管副總經理、綜采工區 。
第13條 儲量管理人員應及時填寫各種儲量臺帳,繪制損失量圖紙,及時計算并上報礦井期末“三量”報表。必須按《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儲量的轉入、轉出、注銷、報損、地質損失及水文地質損失的報批制度,認真履行審批程序。
第14條 對外報出的各種儲量數據以技術部提供的為依據,但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提供或更改。
第四章 獎 懲
第15條 順槽掘進過程中,不按設計和措施施工丟失頂、底煤厚度大于0.5m,長度大于5m的巷段必須返工處理,若不及時處理,則扣除該段巷道的進尺,并對施工隊處以50元/ m罰款。丟煤厚度大于1m的,要分析責任,除按上述規定加倍罰款外,并對工區主管及分管領導各處以100-200元的罰款。
第16條 綜放工作面正常地質條件下嚴禁留底煤,遇地質構造時,必須按措施規定回采。工作面局部地段因底板松軟,拉架困難,確需留底煤時,必須征得分管領導同意,且底煤厚度不得超過30cm。當兩順槽掘進期間留有底煤,為順平工作面必須適當留底煤時,留底煤的厚度由綜采工區和技術部共同確定。否則,罰綜采工區30元/架,并限期整改。
第17條 綜放工作面已放過煤的支架,經檢查發現連續3架或3架以上含矸率達不到規定(10%)要求,扣放煤工、當班驗收員、工長、跟班區長(或技術員)各30元/架,并責令重放。
第18條 綜放工作面上、下兩端頭鋪網范圍要嚴格按作業規程執行。因條件變化,需要超長鋪網時,必須有措施。若發現端頭不放煤架數超過規定,扣綜采工區100元/架。
第19條 綜采工區必須在工作面試生產之前接好電煤鉆,保證電纜有足夠的長度及電煤鉆能正常運轉,否則,罰綜采工區100元。工作面正常生產期間,綜采工區負責電煤鉆的維護,要配合探煤厚人員,以保證探煤厚工作正常進行;如果電煤鉆維護不及時,不能正常使用,每發現一次,罰綜采工區50元,但技術部必須及時與綜采工區聯系。
第20條 地質技術員要不定期檢查探煤厚鉆孔質量,發現探煤厚人員弄虛作假一次,罰其負責人50元,其他責任人每人20元。探煤厚鉆孔合格率小于90%或孔距超過規定的扣探煤厚人員每人每處20元。
第21條 一次不合理損失工業儲量500~2000噸時,由副總經理(總工)負責組織分析,并對有關責任部門或責任人提出處罰意見;一次不合理損失工業儲量在2000噸以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22條 回采率與產量、管理人員工資掛鉤辦法:工作面回采率達到計劃指標時,工區按統計產量結算;高(或低)于公司規定的考核指標時,每提高(或降低)1%,加(或扣)該工作面當月統計產量的1%。考核指標每超(或降低)1%增加(或降低)管理人員月基薪的1%。
第23條 回采率管理績效獎罰辦法:綜采工作面(綜合)回采率每超(降)計劃指標1%,獎(罰)煤炭回收率領導小組2000元。每月底,由技術部提供考核結果并在公司月度平衡會上通報后,經副總經理(總工)簽字交人資部執行。
第24條 綜采工區超灰扣產辦法:商品煤灰分高于公司規定的指標25 %時,每超1%,扣統計產量的1%。
第25條 綜采工區應根據工作面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回收率管理制度、考核辦法,與班組、職工個人工資及獎金掛鉤。
第六章 附則
第26條 回采率按下式計算:
工作面回采率= ×100%
采出量=統計產量-改正量(合計)
改正量(合計)=灰分改正量+水分改正量+矸石改正量
灰分改正量=統計產量×
水分改正量=統計產量×
矸石改正量=統計產量×原煤含矸率
動用量=工作面傾斜長度×工作面推進度×(探)煤厚×容重
第27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實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時,均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與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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