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隊、班組長交接班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5-14 22:56
來源:本站原創
區隊、班組長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生產各環節有效地銜接,消除不安全隱患,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隊長、班(組)長要提前二十分鐘到崗,各工種崗位人員應在生產現場交接班。嚴禁在半路途中或采用其它方式交接班。違反本條規定處區隊、班長主要負責人50元罰款。
第三條、執行交接班制度時,班長應認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雙方在交接班記錄上簽字。違反本條規定處班組主要負責人50元罰款。
第四條、交接班內容:
⒈工作面的安全情況。 ⒉各崗位存在未處理完的隱患。 ⒊工作區域內機電設備的運行情況。 ⒋作業工具齊全、完好情況。 ⒌“一通三防”工作情況。 ⒍接班后應注意事項。 違反本條任一款的處相關責任人10元罰款。 第五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技術室負責解釋。
⒈工作面的安全情況。 ⒉各崗位存在未處理完的隱患。 ⒊工作區域內機電設備的運行情況。 ⒋作業工具齊全、完好情況。 ⒌“一通三防”工作情況。 ⒍接班后應注意事項。 違反本條任一款的處相關責任人10元罰款。 第五條、本制度由安全生產技術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