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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02 20:25 來源:本站原創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的安裝、使用、檢修、必須遵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

    (二)使用壓力容器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三)使用單位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建立相應的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四)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五)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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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它異常情況。

    (六)壓力容器的檢驗周期:

    1、外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2、內部檢驗:是指在用壓力容器停機時的檢查:

    (1)安全狀況等級1~2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

    (2)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壓試驗:是指壓力容器停機檢驗時,所進行的超過主最高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氣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每6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七)壓力容器出廠時,制造單位應向用戶至少提供以下技術文件和資料:

    1、竣工圖樣。竣工圖樣上應有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復印章無效)。

    2、產品質量證明書及產品銘牌的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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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4、移動式壓力容器還應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 (含安全附件使用說明書) ,隨機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單,底盤說明書等。

    5、提供強度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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