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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瓶的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2011-04-02 20:26 來源:本站原創
    氣瓶的管理制度

    (一)各類氣瓶的檢驗周期,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1、盛裝腐蝕性氣體的氣瓶,潛水氣瓶以及常與海水接觸的汽瓶每二年檢驗一次。

    2、盛裝一般性氣體的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3、盛裝惰性氣體的氣瓶,每五年檢驗一次。

    4、液化石油氣鋼瓶,按國家標準GB8334的規定執行。

    5、低溫絕熱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

    6、車用液化石油氣鋼瓶,每五年檢驗一次,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每三年檢驗一次,汽車報廢時,車用氣瓶同時報廢。

    氣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有嚴重腐蝕,損傷或對其安全可靠性有懷疑時,應提前進行檢驗。

    庫存或停用時間超過一個檢驗周期的氣瓶,啟用前應進行檢驗。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對車用氣瓶,瓶閥及其他附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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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氣瓶的報廢處理應包括:

    1、由氣瓶檢驗員填寫《氣瓶報廢通知書》,并通知氣瓶充裝單位。

    2、由氣瓶檢驗單位對報廢氣瓶進行破壞性處理,報廢氣瓶的破壞性處理為壓扁或將氣瓶體解剖。

    (三)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2、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氣瓶除外)防震圈(集裝氣瓶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3、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金屬鏈繩;

    4、瓶內氣體相互接觸可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氣的氣瓶,不得同車(箱)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或與瓶內氣體起化學反應物品,不得與氣瓶一起運輸;

    5、采用車輛運輸時,氣瓶應妥善穩固,立放時,車箱高度應在氣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臥放時,瓶閥端應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得超過五層,且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6、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在城市的繁華地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7、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嚴禁煙火,運輸工具上應備有滅火器材。

    8、充氣氣瓶的運輸應嚴格遵守《危險品運輸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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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儲存氣瓶時,應遵過下列要求:

    1、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制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線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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